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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大采纳“的哥”意见 首启“立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0:53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4月14日电(记者海明威)为了解决成都市近200名出租车司机年龄“到限”,但却希望继续从业的问题,成都市人大常委会13日“绕开”了“相对繁琐”的立法程序,在历史上首次启用“立法解释”,短期内满足了百姓心愿。

  13日下午,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关于解决出租车司机从业年龄适用法规、部门规章问题”的“立法解释”,允许近200名年龄即将达到55周

岁的“的哥”继续从业到60周岁,以解决生计问题。该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由成都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通过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哥”年龄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而建设部却规定,“的哥”从业年龄为“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成都市部分“的哥”获悉后,要求《条例》制定机关作出解释,并执行建设部的规定。

  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元本介绍,该市当初制定该条例,是考虑到出租车驾驶行业的工作强度,为了确保乘客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安全才作出此规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建议后,进行调研发现,成都市“的哥”中年龄达到或即将达到55周岁的近200人,他们大多希望能够继续从事这一职业,以解决本人及家属的生计问题。

  而人大会同交通医卫部门的调研也发现,就出租汽车安全驾驶而言,关键在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年龄并非决定性因素。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允许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从事出租车驾驶并不会对社会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必然影响。

  李元本表示,根据立法法规定,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并不优先于成都市的“地方性法规”,它们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并不是说,成都市的“的哥”从业年限,一定要与建设部的规章规定一致。

  但为了尽快将“的哥”从业年限提高到60周岁,同时考虑到如果通过正常立法程序修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会耗时较长,预计在2006年年内无法公布施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遂依据该市今年1月23日通过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启动“立法解释”,决定该市条例适用建设部的规章。

  据了解,成都市人大规定的“立法解释”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市现行生效地方性法规条文的内容、含义等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和解答。它以“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为理念。

  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今后任何法人、组织或个人认为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解释的,都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解释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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