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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败诉后未履行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1:08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在一起民告官案件中,官方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民”却迟迟不见“官”履行判决,为此不得不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件憾事发生在我市某地,被公民申请执行的对象是该地规划局。该规划局因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当引起相关权益人的不满。

  一憾

  行政机关一开始就有点被动

  据申请人郑某反映,他所住楼房的西边有一地块,2002年8月由当地规划局设置了规划条件:该地块可建低层建筑或多层建筑,层数不大于二层,东侧退让自身界址应不少于2.5米,且应满足有关技术规定和消防要求等。不久,该地块的使用权由阮某等6人经拍卖取得,当地规划局许可阮某等6人在该地块建9米长、8米宽的二层楼房6幢。

  当这6幢楼房结顶时,郑某发现阮某等6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内容,楼房均从批准的二层扩到三层。郑某向当地规划局投诉,称自己楼房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车棚也遭到损坏。2003年7月11日,该规划局派员到现场勘查,确认了阮某等6人建房时的多项违法建设行为,但没有及时处理。为此,郑某向当地法院起诉。

  2004年3月4日,该规划局为履行法院的行政裁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阮某等6人处以工程造价8%的罚款。

  二憾

  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有点问题

  对规划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郑某认为于法于理不合。他认为,阮某等6人未按规划在东侧退让并超高建设,不仅构成违法建筑行为,而且还影响到他楼房的通风、采光与安全,侵犯了相邻权。他再次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当地规划局所作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判令重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市中级法院指令海曙法院对这一行政诉讼案件作异地审理。海曙法院一审认定,该规划局在处罚决定中只作“扩建”认定,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以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罚款,依据不足;仅作罚款处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撤销该规划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规划局在30日内重作。

  但该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二审,在2005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憾

  履行法院判决反应有点迟钝

  判决生效后,该规划局仍未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郑某就在今年2月13日向海曙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行政机关职责的权力不可替代性,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都不能代替被执行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们可能会担心,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会不会成为实际不可能执行的“空文”?海曙法院表示,为了维护法治尊严,对强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确保有关生效行政裁判不流为“法律白条”。

  据介绍,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记者昨天从海曙法院获悉,法院已就此案的执行向该规划局、该规划局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规划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此案正在执行中。(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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