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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旅行社四六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1:5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胡海容记者周凯)又到春暖花开时,也是学校组织学生春游的旺季。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小学生春游过程中的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组织者学校承担四分责任,承办者旅行社承担六分责任。

  小杰是上海某小学的一名二年级学生。去年4月11日,他所在的学校组织学生春游,从安全和便捷角度考虑,学校将这次春游委托给一家旅行社承办。虽然在春游前,学校已经

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通知家长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在活动过程中,也要求老师加强看护。但是,在活动结束后排队时,小杰趁老师不注意跑向附近的滑梯,在从滑板处倒走上去过程中,小杰不慎滑倒摔伤导致嘴唇破裂,学校和旅行社立即将小杰送往医院,小杰嘴唇被缝21针。医生称要等孩子长大后才能进行疤痕修整。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杰于今年3月7日将学校和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在承办本次活动时,明知接待的游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游客的安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妥善保护好游客的安全。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活动中的管理者,应当协助旅行社管理好学生,保护学生的安全。小杰在排队时趁老师不注意跑向滑梯并从滑板处攀爬滑梯以致滑倒受伤,是两被告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所致,应当对小杰所受到的损害负连带赔偿义务。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和承办人,对学生的保护负有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遂判决,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学校赔偿616元,旅行社赔偿923元,两者互负连带责任;并保留小杰对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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