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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党性”不能代替调查和事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1:54 云网

  ■闵良臣

  北京律师在天津法院遭打一事的新闻报道已见诸媒体,是非真假,应该不难调查,至于调查结果,我们似乎也不应在这里猜测。不过从报道中看到那位被指殴打北京律师的天津法官王学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用“我是党支部书记,我的党龄有28年,我可以以我的党性保证我没有打人”的说法,笔者认为是极为不妥的。

  “党性”虽极为严肃、崇高,而那些可以拿出“党性”来的人,也往往等于在表明一种身份、一种象征,可是,毕竟“党性”不能代替调查,更不能代替事实,尤其不能代替法律。在现代社会,这已是常识,无须论证。我们现在是依法治国,而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不管你是什么人,“出了事”,就应该老老实实地接受调查,你的一切身份包括头上的“光环”都应该隐去。所以说,在笔者看来,既然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对此事也已做了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处理此事,那么,天津那位法官面对媒体采访较为理智的回答就应该是这样的:我虽然身为法官,现在不能凭我自己在这里说没打人,要以客观的调查结果来认定;我愿接受调查,并对调查此事的有关问题做诚实地回答。

  而既然现在这位法官在调查结论没有出来之前,强调以“党性”来担保,给人的感觉就是,这位法官的法律意识不仅极为淡薄,对“党性”的态度也极不严肃,甚至把它当成了“保护伞”或叫“护身符”。这是极不正常的。须知,在普通公民(也即非党员公民)眼里,一个党员,尤其是一个身为法官的党员,他的“党性”应该是神圣无比的。一个党员,一旦说用“党性”来担保,几乎等于说用生命、用人头来担保,不然,别人就有理由说你是个骗子是个“冒牌货”。因此,凡有人说用“党性”担保,在我等外人看来,就以为绝不会有假,就100%地相信。

  然而,谁都不能否认,曾几何时,一些腐败分子严重玷污了“党性”,一旦东窗事发,或是双规或是面对办案人员讯问时,有不少人竟还信誓旦旦、恬不知耻地仍然拿“党性”来担保,不承认自己贪污受贿。可调查的结果,却是这些腐败分子一个个早就把“党性”抛到九天云外,堕落为人民的罪人。让我们记忆犹新的就有那个西安彩票案中原体彩中心主任贾安庆,为了迷惑办案人员,居然信誓旦旦地还要拿自己的人头为“真相”担保。可事后证明贾安庆是在骗人,因此,也就把自己“担保”到大牢里去了。

  回过头来还说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一事。其实,一个人由于天性加上生理上的原因,从小到老,一生中大都难免出现“打人”的过激行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甚至不能算是“品质问题”。当然,就如王学林法官所言,“作为一名法院干部,作为一名庭长,我不可能做这种事。当时大厅里有四五十人,我水平再差也不会打他。我可以说我若动手打他一下,我就不配穿这身制服。”也就是说,做了法官就不应该还出现这种过激行为。但若实事求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那就也恕我直言,在我们这个环境,就是做了法官,也仍有打人的可能;至于做了法官还打了人是否配不配穿那身法官衣服,这就不是我等普通公民过问得了的事了。笔者只想说,如果某位法官个人修养不到家,之后却能勇于承认,这无论如何也比那有了过激行为却不仅不承认,且还要拿“党性”出来担保的人要好到天上去了。因为一般的“打人”都只是过错而算不上犯罪,而既然是过错,古人早就说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里要说的是,如果打了人还不愿意承认,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就不是脾气而是品质的问题了。特别是在我看来,一个人如果在完全应该甚至必须承认的事实面前也居然说谎,那么这个人是很可怕的,甚至已经成为病态,不仅在社会中就给人以毫无诚信之感,没有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更不提还能去做法官了。

  约两年前笔者写过一则短文,题为《不能让公众觉得你在骗人》。文章意思就是,对于国家公务员来说,应当珍惜公众信任,尤其是有些动不动就把“党性”拿出来作担保的公务员,那些“言之凿凿”的话,不能让公众事后觉得你都是在骗人。然而有些人似乎始终不懂这些,在受到百姓信任的时候,不知道珍惜。现在约两年过后,又见到有人拿“党性”来担保,让我敏感的神经又想起了这几句话,真怕这一回还是“担保”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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