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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北青报:应当改革月薪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3:56 温州新闻网

  前两天出差时,在火车上遇到一位来京讨薪的农民工。建筑公司欠他工资已经一年之久。我问他,何苦为了这点儿工资花费这么多时间,不如另谋工作。这位农民工漠然地看着我说,公司欠了这么多工资,他根本不可能一走了之,只能选择在公司继续上班,指望公司把工资补上。

  回想起来,这位农民工的不幸遭遇说明了一个基本的生活规律:债务人欠钱越多,

债权人就越离不开债务人。借用股市上的话———农民工被月薪制套牢了。

  我们已经习惯了月薪制。但在实践中,这种月薪制早就走了样。有的企业每月支付一半工资,然后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的工资;有的公司采取所谓年薪制,除了平时结算部分工资外,相当一部分工资要等到年底结算;很多建筑公司平常只向工人支付部分生活费,到工程结算时再将欠付工资付齐。如果建设单位拖延办理工程结算,施工公司也就顺着拖延支付工资……

  月薪制含义不明,容易造成一些企业变相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企业拖欠工资越多,工人就越不敢从企业辞职,于是欠薪数量也就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欠薪就变成了恶性循环式的老大难问题。

  为了解决企业欠薪,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很多办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三令五申要求解决企业欠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在任何国家都是极端罕见的。有些地方要求开发商或者建筑公司先将部分款项存入政府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工资;有的地方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措施,用来帮助农民工讨薪;还有的地方甚至禁止欠薪企业承接新的建设项目。这些措施解决了部分欠薪问题,但因为机制没有改变,欠薪问题很难根除。以当年国家清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实践中却是“刚了旧账、又出新账”。在处理欠薪问题时,也难免再度出现类似现象。悲观地说,外科手术式地清理欠薪恐怕难以奏效。

  企业欠薪导致的后果极端严重,它不仅影响到社会和谐安定,还成为我国立法机关修改破产法时遇到的重大障碍。在修改破产法时,有人提出企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偿还欠付的工人工资,有人则坚持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银行债权。在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时,有人提出折中建议,先从破产财产中割出一部分归还欠付工资,其余部分用来清偿银行债务。这种建议还是遭到了反对,有人提出这种做法必然损害银行债权,银行将不再向那些面临危机的企业提供新的贷款。面对种种观点,立法机关不得不放慢破产法修改进度。放慢立法又让那些在事实上已经破产的企业得以在形式上继续维持下去,这种丧失了生存能力的企业又要借用、耗费社会资财,极易酿成更大危机。

  企业欠薪的原因十分复杂。目前普遍采取的“月薪制”是拖欠工资的重要制度原因。月薪制本来就包括每月结算、每月支付的双重含义,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很清晰,月薪制在实践中就转变成每月计薪、分月付薪的“月薪制”,转换成半年薪和年度薪,甚至转化成计件工资。如此恶性膨胀,工人只能被深度套牢。一旦公司遇到经营困难,工人就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几年前出国访问时,总觉得国外采取的周薪制太麻烦,一周工资原本就不多,很容易随时花掉,几乎难以保存下来。今天回想起来,反倒觉得国外普遍采取的周薪制是一个很科学的制度安排。工人工作了一周,如果企业不付工资,工人就可以选择离开公司。对企业来说,工人辞职必然加快人员流动,人员频繁流动必然影响到企业经营效果,这是企业不愿看到的,于是,企业就会尽力每周支付一次工资,不敢轻易拖延。对职工来说,如果企业欠薪一次,工人就会选择离开企业。这时,工人至多损失一周的工资,而不至于越欠越多,更不至于被企业深度套牢。

  当然,不是所有的行业、企业和工人都适合采取周薪制,但周薪制确实有着月薪制不能替代的制度优势。看来,真的应该考虑改革月薪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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