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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喜欢吃领导的剩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4:49 海峡网-厦门晚报

  昨日热议

  事件

  北京海淀黄庄一个工地11名民工吃饭时,连续3顿发现,饭菜中有别人吃剩的鸡骨、鱼刺、鸡蛋等东西,原来是领导的剩饭。包工头说:我们也是好心,想给他们改善生活,不

想吃的人可以不吃。卫生部门表示:这只是道德问题,只要剩饭没变质就不违法。(华夏时报)

  评论

  卫生部门的表态过于轻率。以我看,让民工吃剩饭,至少涉嫌违反三项法律规定。

  一是侮辱人格。中国人崇尚节俭,有吃剩饭的习惯;但中国人又非常崇尚礼仪,吃剩饭是很讲究的,一是只能自己或者家人吃;二是给自己家的猫呀狗呀吃。让他人吃自己的剩饭,有把他人当成猪狗的意思,是侮辱人的。老话有“吃剩饭长大,满肚子馊主意”。

  包工头让民工吃剩饭,还美其名为“改善生活”,明摆着不把民工当人,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

  二是欺诈。包工头把从领导嘴里吐出来的鸡骨鱼刺倒进民工的伙食,事先并没有征得民工的同意。要知道,民工兄弟吃饭也是花钱的,即民工和包工头在吃饭一事上已经构成合同关系。现在包工头采取隐瞒手段,把领导剩饭当成新饭卖给民工,这是典型的欺诈。

  三是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6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性状。“剩饭”如何能保证无毒、无害、没有变质?至于“色、香、味”则是荡然无存了。 ——迟国维(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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