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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消协“失察”宜有制度性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7:35 浙江在线

  今年央视3。15晚会披露欧典地板涉嫌商业欺诈,而“欧典”居然是唯一一家被中消协“连续6年允许使用3。15”标志的建材商,舆论一片哗然。昨天,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首次就欧典地板事件表态:中消协在这个事件中的“失察”,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中消协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董京生表示,一旦相关行政部门调查结果与央视报道内容相符,中消协将立即停止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3。15企业信用标志的授权。

  毫无疑问,对中国的消费者来说,中消协的这个“失察”表态,虽然在时间上距3月15日的披露有点长,有一月之久,可承认自身“失察”的勇气,于中消协自身的公信和众多消费者权益而言,这仍然可说是一个令人可喜的消息。所以也是一件好事。

  不过想说的是,对中消协来说,不论日后相关行政机关会对欧德公司作出怎样的处理,也不管最终结果是否收回对其使用3。15标志授权。但对中消协而言,对欧典地板事件的认识,决不应该只仅仅停留于这个别事件。而应从这个别事件中,对相关标志的使用授予程序认真予以反省。也就是说,中消协应当站在制度层面的高度认真地找一找,在现有制度框架中欧典地板为什么会、为什么能得到相关标志使用授权?其中除厂商原因外,中消协自身的工作又存在什么过失?想只有找到原因,并在制度上予以弥补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想唯有如此,才可说是在认识“失察”之后的真正进步。

  另外众所周知的是,被中消协允许使用3。15标志的厂商并非也只有欧典地板一家,在其它行业也同样有。那在此情况下,中消协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是否应该以此事件为教训对其它标志使用厂商作一番梳理,如此一方面以查查是否有类似欧典地板产品存在,另一方面也会有利于中消协自身的工作。想这,应该是中消协的责任,也是消费者的期望。

  所以,对中消协来说,承认自已在欧典地板事件上的“失察”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中消协能将这种认识由个别事件扩展到其它产品层面,并进一步在制度上予以完善,那结果肯定会更好。对此,众多消费者将拭目以待。


作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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