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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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9:04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刘铮)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出台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规则》指出,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 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规则》明确规定。 根据《规则》,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规则》要求,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规则》明确要求。 《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