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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柔情化解民事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5:26 今日早报

  □通讯员 朱元元 越民

  本报驻绍兴记者 张明星

  早报讯 来自湖北的打工者田某,日前拿到3.5万元补偿款后,激动地来到越城区检察院民行科连声道谢,他说,自从4年前一只眼睛失明后,就再也没有这么高兴过。

  早在2002年5月初,田某在绍兴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模具操作时,车间里发生铝液溅出事故,致使田某左眼受伤。同年9月,田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有关部门作出“双方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予受理”的决定。

  2004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同年5月,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有关部门工伤认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是,有关部门以二审判决为依据,认定为工伤事故。绍兴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去年2月申诉至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

  民行科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田某在绍兴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时,虽存在受伤事实,但田某既未与申诉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仅为短暂性、临时性的劳务活动,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田某真正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是绍兴另一家五金厂。

  检察院本可建议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但民行科了解到田某是从湖北来的打工者,那家五金厂也倒闭了,现在田某一只眼睛又失明,只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如果再提起抗诉,对田某而言,不但会增加诉讼周期,也可能会“雪上加霜”。

  女检察官胡小琳的柔情被深深触动。去年10月开始,胡小琳一直不厌其烦地与电器公司经理胡某及其代理律师联系,希望公司能和田某和解。一开始,由于双方提出的补偿数额差距较大,申诉方也不肯和解,坚持要进行申诉,但胡小琳始终没有放弃努力,终于,公司被女检察官的执着感动,他们也很通情达理,同意由公司一次性补偿给田某人民币3.5万元,而且双方约定此后再无经济纠葛,不得就该案有关问题再向任何部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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