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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盗卖头盖骨理当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9:29 四川新闻网

  甘肃、青海交界处发现的121个被锯掉的头盖骨,被最终确认系青海农民盗墓后,取出转卖,再由他人加工成头骨工艺品出售。有法律专家认为对此行为定罪存在法律争议。(4月13日《新京报》)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02条补充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专家提出的问题是,遗骨是否为尸体?因为一般来说,尸体是指

躯干,而且所盗之墓为无主墓穴。按照这种思路,如果遗骨在法律上不是尸体,并且没有受伤害对象,甘肃头盖骨案是否存在盗窃侮辱尸体罪,就有疑问了。

  其实,这种由于没有现成明确的规定造成的疑问,并不难解决。在我们的道德、文化中,尸体并非仅指医学上人死后遗留的躯体,它不仅包括尸体,而且包括尸体的一部分,以及尸骨、骨灰,甚至是生前所穿戴的衣物。历史上,我们会经常看到这样的记载:由于路途遥远,异乡客死之后,火化后的几块白骨最终归乡埋葬;而衣冠冢的事例更是举不胜举。今天受法律保护的尸骨,有必要继承这种长期形成的历史、道德、文化的传统。正是在中国家族、伦理社会非常重视祖上坟茔尸骨的传统下,我国古代把对尸体的侮辱当作重罪来治。在汉律中,“发墓者诛”被视为重罪加以处理。唐律“残害死尸”条款规定:“诸残害死尸(注: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注:缌麻以上尊者不减);弃而不失,及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

  有的国家也将盗墓侮辱尸体规定为犯罪,甚至比我国规定的更为详细和全面。像意大利刑法中,就有专门的“对死者不崇敬之犯罪”一类的罪名,还在其下具体规定了“毁损、除去尸体罪(具体包括破坏、除去、夺取尸体或其一部分,或夺取、散乱遗骨的行为)”与“隐匿尸体罪(具体隐匿尸体或其一部分或密藏骨灰的行为)”两类罪名;在德国与奥地利的刑法中,也有“妨害死者安息罪”的规定。

  目前,究竟我国《刑法》中的尸体是否包括尸骨等在内,还要靠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来解决。但是,笔者认为,在有关解释出台前,我们更要从传统的道德文化直觉出发来确定处理问题的思路。

  尸骨、骨灰甚至遗发,当然是尸体,因为盗窃、侮辱尸骨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与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并无二致,把尸体理解为至少包括尸骨、骨灰在内并不违背立法的本意。

  □李万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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