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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党性保证:到底是谁撒了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9:35 四川新闻网

  沸沸扬扬的“法官打律师”事件有了新进展。4月12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副院长张秉全表示,据他们目前调查到的情况,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并没有殴打北京律师王令,他们的工作程序也没有不妥。法官王学林表示,“我以我的党性保证我没有打人”。(4月13日《新京报》)

  围绕着究竟有没有打人的问题,当事双方激辩不休,颇耐人寻味的是,双方不约而

同地搬出党性作为保证。到底孰是孰非一时还难以知晓,不过“党性保证”这样的话语还是引起了笔者的兴趣。

  党性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最高最集中的表现,党性原则是共产党员为人处事的根本宗旨。但是“党性”这个神圣的词语正在因一些落马贪官的滥用而蒙上灰尘。贪官在庭审现场信誓旦旦地以“党性”担保的场面并不鲜见,这样的场景之所以叫人觉得荒诞,是因为贪官的所作所为无一不是违背党性原则的,而失去了党性原则的贪官显然无法再以此作为“保证”。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党性原则都是约束其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以此来为自己的言行担保,就意味着以自己的党员身份作为抵押,这不同于落马贪官的负隅狡辩,没有万无一失的把握不致如此。那么,两位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保证都有着十足的把握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两位当事人作为法律工作者对此应该是相当熟悉的了,在党性保证之余,他们又能为自己的说法提供多少直接的证据呢?律师王令不仅有其余几位当事人作证,而且还有在场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词,相比之下,法官王学林的保证似乎要苍白得多。党性保证过后,王学林说到,“我作为一名法院干部,作为一名庭长,我不可能做这种事”。难道就因为是“法院干部”、“庭长”,就不可能动手打人了么?很显然,没有了直接证人证据的支持,这样的辩解很难站得住脚。

  我这样说并不是就认定王学林法官一定打了人,只是想提醒王学林法官,在党性保证之余,还是要搜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否则的话,寥寥几句苍白无力的辩解很容易让人联想起那些审判台上的落马贪官。果真如此,信誓旦旦的保证岂非适得其反?

  虽然案件的调查远未结束,但根据逻辑常识可知,对立的两个判断不可能同时成立,他们两个人之中肯定有人撒了谎,玷污了“党性”这样一个神圣的词语。因此,在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不仅希望看到撒谎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希望看到玷污党性者应该为蒙羞的“党性”埋单。是非对错面前,“党性”不是谁的保护伞和防弹衣,每一个以此作为誓言的党员都应当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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