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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查处跨国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9:51 法制日报

  加强对反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同和遵守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是开展查处商业贿赂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商业贿赂堪称无国界。在国际商务交往中,长期以来,贿赂被认为是经济发展和赢得国外合同的“润滑剂”。许多国家,甚至包括像德国、法国和英国等欧洲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曾在法律上规定贿金支出可以免于纳税或减税。虽然多数国家在法律上禁止向本国公职人

员贿赂,但却允许私营部门间的贿赂并且为了本国的利益不禁止向外国官员贿赂。

  美国是较早立法对其公司和个人在外国进行贿赂采取严厉措施的国家。美国国会于1977年制定并于1988年和1998年两度进行修订的《反涉外腐败行为法》,是专门的反跨国商业贿赂的法案。该法案是针对美国在境外的公司和个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向外国官员和其他人员贿赂进行定罪的法律规范。但该法案的查处和制裁对象只及于行贿的美国公司(包括其在境外注册成立跨国公司及其代理人)和个人,对外国接受贿赂的官员和其他人员无权管辖。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违法的公司将被处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违法的美国公民将被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和5年的监禁。此外,对违法的公司可以提起民事禁令的诉讼,这些公司或个人还可能面临高可达1万美元民事处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对商业贿赂犯罪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公约》第15条、第16条和第21条具体规定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和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等三种贿赂犯罪类型,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上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还进一步规定了对这些犯罪可以采取包括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特殊侦查手段的使用和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

  查处跨国商业贿赂,既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义务,也是相关国家应当认真履行的国际义务

  查处跨国商业贿赂,是相关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

  查处跨国商业贿赂也是各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因为,查处跨国商业贿赂是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共同愿望,构成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内容,各相关国家应当根据其签署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在其承诺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国际合作的义务。《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第21条也规定了“本协定规定的协助和程序不妨碍任何一方通过其他可适用的国际协议中的条款或通过本国法律的条款向另一方提供协助。双方也可根据任何其他可适用的安排、协议或惯例提供协助”。

  在国际合作中,还应当重视协商与协调机制建设,特别是在各相关国家就跨国商业贿赂等腐败犯罪的管辖重叠或管辖冲突方面,应当通过磋商管辖机制解决管辖问题。《公约》第42条第5款规定:“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属地管辖)或者第2款(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行使管辖权的缔约国被告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悉任何其他缔约国正在对同一行为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这些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应当酌情相互磋商,以便协调行动。”

  开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信息交流,及时提供与移交犯罪线索和证据,合作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一般而言,对于跨国犯罪,掌握了一定犯罪线索和证据的一方国家,在不违背其基本法律原则和影响其司法管辖权的前提下,对涉及他国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即使没有另一国请求司法协助,也可以主动提供。例如1976年由“水门事件”引发的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在日本巨额贿赂包括当时的首相田中角荣在内的政界要员一案,其犯罪线索和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便是由美国方面将行贿人的询问笔录提供给日本司法当局,作为有力的犯罪证据,日本司法当局最后以受贿罪等对田中角荣和其他政界要员进行起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肯定了这一做法,该公约第46条第4款明确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如果认为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资料可能有助于另一国主管机关进行或者顺利完成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可以促成其根据本公约提出请求,则在不影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无须事先请求而向该另一国主管机关提供这类资料。”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链接

  朗讯公司行贿案

  

  美国朗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朗讯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通信网络设备提供商,在中国北京、上海等地设有多个办事处、实验室、研发中心和多家合资及独资企业,生产几乎所有在中国销售的电信网络设备,2003年朗讯公司在中国区的营业收入占到了其全球总营业收入的11%。

  2004年4月,朗讯公司对其在全球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时发现,朗讯中国分公司违反了美国《反涉外腐败行为法》,涉嫌在中国行贿,朗讯公司迅速解雇了包括总裁和首席运营官在内的4名中国区的高级主管人员,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报告。

  德普公司回扣案

  

  美国德普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性诊断试剂跨国公司,其产品销往100多个国家的医院、诊所及实验室。1991年,德普公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中国分公司,专门从事免疫药盒的分装、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销售等业务,年产值达7000万元,占领了同类产品1/3的中国市场。

  天津德普公司自成立开始至2002年的11年时间里,为推销其产品,向中国多家国营医院的医生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非法“回扣”高达162.3万美元,相当于德普公司案发期间内3%-10%的销售额,这些贿赂经过德普中国公司总经理的授权,通过德普公司销售代表们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德普公司总部2003年2月发现了自己公司的账面问题,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之后,公司自愿组成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展开调查。

  德普中国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向美国司法部认罪。经辩诉交易,该公司及在中国的独资公司分别与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协议,同意支付总共约480万美元,包括向司法部支付的200万美元罚款、上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204万美元“非法所得”,此外还要付出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总计超过480万美元。德普总公司还同意接受司法当局的进一步的民事和刑事调查。

  陈雷 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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