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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的困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9:5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维权的困惑(图)

  张同学写给本报的投诉信。

  文/图记者王飞实习生侯菲王乐

  陕西师范大学一名姓张的女大学生“打的”回校,下车时忘记拿放在出租车后挡风玻璃处的背包。当失主投诉时,司机、车队、出租车管理处、公交分局均表示无法确认其丢包一事。张同学维权的难点正是普遍存在的“举证难”。面对“缺证据”的情况,乘客如何维权?

  事件 “打的”丢包遭遇“缺证据”

  2月25日下午3时左右,陕师大一名姓张的女大学生和两名同学,从火车站坐出租车到大学城。她们有说有笑地下了车,走了十几米远后,突然发现一个包忘在出租车上了。

  背包里除了手机、钱包、银行卡、MP3、电子辞典、司法考试复习用书等价值三千多元的东西外,还有身份证、学生证和两份简历,马上要找工作了,这些东西对张同学来说非常重要。

  张同学只记得她的包放在出租车后座挡风玻璃下,于是赶紧回头去找,但出租车早已走远。因为是事先与司机讲好的价钱,所以下车时她们并未向司机索要发票。

  幸亏当时有一位同学记住了窗口服务监督牌上的信息:车号为陕AU153×,车主是段某。

  这天是周六,当晚7时许,张同学拨通了出租车投诉热线。出租车管理处的值班人员称,周一才能到大厅窗口查询车牌及司机情况。她只好等到27日赶到出租车管理处。但查询人员不在。29日,张同学的堂哥终于在值班室查到陕AU153×车主是段某,司机是王某,出租车是西安市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的。

  29日下午,张同学与堂哥赶到通达公司,与司机王某通了电话。电话中,王师傅承认载过张同学,并强调背包可能被其他乘客拿走了。张同学称,自己的包是大约六七十厘米长的大背包,而且背包里东西很多,差不多有十公斤重,又是放在后座挡风玻璃下,被别人拿走的可能性很小。

  找寻未果后,张同学与堂哥向公交分局报了案。王警官将司机王某、车主段某叫到公交分局。王师傅仍然坚持自己没有拿走张同学的包。

  质疑 没有答案的疑问

  跑来跑去,忙了半天,张同学仍然未拿回丢在出租车上的包。

  张同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自己的遭遇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丢包的当天晚上她就和出租车管理处取得了联系,为什么值班室人员称没法查知出租车相关信息,而4天后还是在值班室查出了出租车的信息?若当时就能够查到信息与司机取得联系,也许司机会及时发现并送还她的行李。

  第二,为什么电话一接通,司机王师傅就承认4天前载过她,而且当时急于辩解?换句话说,一个司机每天载客那么多,司机怎知道丢包的就是个女学生?

  第三,出租车管理处的人告诉她,“谁主张谁举证”,请问这个证怎么举?即使是司机撒谎抵赖,她也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和出租车司机对簿公堂。

  事情的焦点集中在“举证”上。究竟拿什么证明她的包就丢在乘坐的出租车上了?录音、录像资料不可能提供出来,甚至连坐了出租车时是因讲的价钱,连车票都没有打印。投诉首先遭遇举证难。

  记者就此咨询了通达公司的苏队长。苏队长讲,张同学当时找到车队时,他就将司机叫过来调查,司机说根本没拿过张同学的包。“司机说没拿,我们也没办法。”苏队长说。

  记者手上拿着张同学厚厚的投诉信。据张同学讲,3月底,她也同时以挂号形式将这封信寄往出租车管理处。4月14日下午,记者咨询出租车管理处时,答复是“没收查到挂号信记录”。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张同学说,她至今也没有收到出租车管理处对其投诉的答复。

  无奈 事先参与调查行不通

  “乘客乘坐出租车认为司机绕了路,或包丢在车上。到出租车管理处投诉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应该怎么办?”

  出租车管理处对这一问题颇为无奈。法制科一工作人员解释说:“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但是现在的出租车上都有语音提示,提示乘客下车时一定要索要车票。因为车票是乘客乘坐过这辆车的最直接的证明。”

  据管理处介绍,乘客投诉的程序是:打投诉电话-写投诉材料-出租车管理处核实和审查乘客的投诉-投诉日期10日之内做出处理和答复。

  对于类似张同学“打的”的遭遇,出租车管理处开始接到电话投诉时,能否在未见到投诉人和投诉材料前,对司机或车队展开事前调查?因为这样可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主动处理的时机。

  管理处的答复是“不行”,因为在事前难以确定究竟是司机还是乘客的责任。既然不能确定,那出租车管理处就不能对任何一方做出处罚。“车票不是惟一的证据,还要让投诉人和司机都陈述情况”。

  现状 “缺证维权”普遍存在

  张同学的“打的”经历,在乘客维权、“举证”遇难中具有普遍意义。在记者的采访本里,记载着30多起“打的”维权遭遇“缺证据”的投诉,涉及到投诉司机绕路、到了目的地故意多滑行、红灯未亮出租车故意慢行停车等待、东西落在车上怀疑司机拿走等。

  “我们所讲的维权指的是法律救济手段,法律就要讲证据;没有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缺乏证据,当事人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张同学维权举证难,这也是她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所付出的代价。”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乘客“打的”,司机履行的实际是“运输服务合同”,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司机的合同义务是安全及时地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对于张同学的自带行李,司机没有看管的法定义务,而且司机收取的只是运输费用。即使让司机承担赔偿,也有违公平、公正。

  据了解,《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对“举证”的规定是统一的。《日本民法》第709条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不难看出西方国家仍然以过错责任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的举证责任依然由权利方承担。

  采访中,一些法律专家认为:除消费者应处处维护自身权益,索要发票,最好不搞价,谨防‘贪小便宜吃大亏’外,立法部门对弱势群体取证难的某些事件,应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交通主管部门应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以促使出租车管理部门及时处理投诉,从而促使健全诚信机制,使广大消费者走出“缺证维权”的尴尬局面。

  建议 “缺证据维权”抓住最佳时效

  刘国栋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张同学丢包,就当事人来讲,却是难以咽下的“冤枉气”。由于缺乏权益受损的证据,维权之路艰难曲折不足为怪。这一事件的启示是:乘客维权固然应当依靠有关部门,但重点还应放在“自我救济”上。

  法律是社会的平衡器,对任何社会成员采取的都是一视同仁的态度。有关机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证据则是分清是非、责任的基本标准。张同学丢包,因证据不力(非缺证据)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如当时早有警觉,记下车牌号,回头观望,树立“天下有贼”之念,也许权益受损之事不该发生。教训实在太深,人人都要汲取。

  张同学丢包一事,本应由张同学与司机当面质证、车主段某(监督人)回避。但从张同学的反映来看,出租车管理处没能在第一投诉时间内展开调查,使本来有可能查清的问题丧失了难得的机遇。

  徐茜 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同学对自己丢失包负有完全的责任。张同学和同学从火车站打车,她是和司机议价而没有按照规定计价付费。张同学这样做无非是为了省钱,但在客观上纵容了出租车司机逃税,同时也因无法得到发票而失去了最佳救济时机。出租车计价器设计有“乘客告知”程序,乘客下车,司机撕车票前,计价器就有“请携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的告知语音提示。这一程序的设定就是对消费者的一项保护措施。

  机打发票上有车队的投诉电话,张同学发现包没拿,等她从十几米外返回去时发现车已经走了。她是在事发当晚才拨通了出租车监督热线。如果有票,她当时就可以按照票上的电话打通,从而把握最佳的“救济时机”,寻回自己包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就大得多了。这件事给我们一个教训:作为一个消费者,要有维权的意识,也要做守法的公民。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毛家兴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张同学可以主动寻找相关证据,也可以采取向公安机关或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案或调处的方式来搜集相关证据。如果她采取了各种途径都无法搜集到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她就只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之所以将“谁主张,谁举证”规定为法律原则,是基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只能以拟定事实,即法律事实来作为定案依据,而无法按“即时事实”(即当时的事实)来判案。由于取证难,她要想打官司,极有可能败诉。

  因此,公民在民事交往中,应注意证据意识,以防止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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