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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被法院判决无权分割前妻未继承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0:00 法制日报

  新华网成都4月14日电(记者任硌)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终审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男方提出的要求分割前妻未继承房产的要求被驳回,确认被告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据介绍,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留下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2005年2月16日男方起诉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

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同年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负责审理此案的二审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物化的财产,而非权利。“所得”两字描述了这一财产的性质,是得到了的财产,而非期待的财产。

  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为公示要件的要求,该案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是将房屋中属于被告方的那部分遗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即为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因此,在遗产分割前,女方表示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而且在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离婚,这样即使女方没有放弃继承权,争议房产此时因并没有成为两人的共有财产,男方也无法要求进行分割,故一、二审法院不但对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均予以了认可,同时判决男方无权分割房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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