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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认定两公司侵犯赵本山肖像权 赵本山索赔300万只得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1:12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昨天上午,著名演员赵本山状告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索赔300万元一案(本报曾作报道),在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两公司确实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但是认为赵本山索赔300万数额太高,酌情判赔7万元精神损失费。

  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发现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公司)

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有他的大幅照片,彩页上同时印有“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附送的VCD由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制作、生产并提供给巨×公司。赵本山认为巨×公司和鸿×公司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状告两家公司并索赔300万。

  花都法院一审认为,巨×公司生产的影碟机上使用的并不是赵本山本人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表演中的剧照,这是一个特殊人物形象,版权应属于辽宁音像出版社和被授权发行该VCD的广东鸿×影视发行公司。赵本山在小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和造型,并不是其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本山的诉讼请求。赵本山不满意该判决结果,上诉到广州市中院。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在终审判决中认可了巨×公司和鸿×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产品外包装盒、宣传彩页上和有广告语言的碟片片芯图案上使用与赵本山肖像有关的作品,构成对赵本山肖像使用权的侵害;对于赵本山索赔30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后,与赵本山签署形象代言协议地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公司不停地给赵本山电话,指责他,给他造成了精神和名誉的影响。对此,赵本山没有提供书面证据,据此法院认为索赔数额太高,酌情赔偿7万元精神损失费比较合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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