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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4·7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公布 司机被正式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1:2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陆苏泽 卢荻 通讯员姜惠 刘勇 林恳)今年4月7日,一辆11路“白马”公交车在南宁市银海大道越过双实线,与迎面而来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面包车上11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广西唯一权威的专业机构——广西机动车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所请来两位工程师,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4月13日得出结论,两辆事故车辆转向、制动系统功能正常。昨日,南宁交警公布了这起深受人们关注的、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

  当日,南宁市交警支队召集“4·7”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及其家属代表,当面宣读了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在两辆事故车制动正常情况下,公交车司机越线占道、超速行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公交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面包车严重超载,司机酒后驾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原因水落石出

  “4·7”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对有关物证进行鉴定分析,至今,事故形成的原因已经查得清清楚楚。

  事发前,“白马”公交车当事人廖某,驾车赶往玉洞,想到加油站加油,当车行至事故地点会车时,公交车跨越中心黄色双实线占道超速行驶,经测算,保守时速达每小时76公里,但事故地点路段限速是每小时60公里,导致与迎面而来的面包车相撞,而引发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白马”公交车司机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大。

  另外,面包车搭载13名乘客,超过核载人数7人,且司机李某醉酒后驾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0mg/100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小。

  经综合分析“4·7”特大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南宁市交警支队对这起特大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于昨日向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及其家属宣布事故认定结果。

  肇事公交司机被逮捕

  南宁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白马”公交车司机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面包车上罗某等13人为乘车人,无事故责任。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廖某已被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正式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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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至4月14日,“电子眼”拍摄到南宁市公交车交通违法行为达424起,尚未接受处理的有413起,其中最多的违法行为是:“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被交警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有225起,其中最多的还是“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去年,被“电子眼”拍摄到,尚未接受处理的公交车交通违法行为达369起,被交警现场查处的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有13起。公交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最多的是:“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编辑:李华林作者:陆苏泽 卢荻 姜惠 刘勇 林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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