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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娟事件”折射舆论监督的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3:56 信息时报

  央视这样高层次的媒体披露李文娟举报事件,揭露有关问题,却没能从正面撼动官场……反倒给举报人带来了新的麻烦……这说明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乏力。———吕霜

  社会观察家吕霜公务员

  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举报人李文娟》后,社会舆论对李文娟表现出一致的同情

和支持,可李文娟的境遇并没有得到改善,不仅至今没有恢复工作,甚至比以前更为艰难,她和她的家人的“危险系数增加了”,其全家受到24小时监视居住的“待遇”。

  这一事件首先折射出举报人的无奈与悲哀。李文娟实名举报当地国税机关存在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等问题,其行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正义之举,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她却屡遭打击报复,两次被辞退工作,还被劳动教养1年,现在又被非法暗中“监视居住”。这不能不说是举报人的无奈与悲哀:“正义”抬不起头来,而邪恶却能大行其道。

  其次是折射出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奈与悲哀。央视“新闻调查”这样高层次的媒体披露李文娟举报事件,揭露有关问题,却没能从正面撼动官场,唤醒某些官员的良知,引起有关部门积极的回应,反倒给举报人带来了新的麻烦,看样子对其打击报复不仅没有得到收敛,也许还会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这说明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乏力,也让人感到舆论监督的无奈和悲哀。

  虽然法律的完善、法制的健全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些无奈和悲哀也许只是一个时代、一个时期的无奈和悲哀,但是它却在广大民众的心灵深处投下了暗影、刻下了伤痕,倘若一时还挥之不去,继续笼罩在人们心中,那么广大民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期望值就会大打折扣,也必将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是消除举报人无奈和悲哀的有效途径,在这方面已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英国、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不仅都单独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将举报人包括证人在内予以特殊的保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制定了《证人保护条例》。

  新闻舆论监督的乏力的根本原因在哪里?这里面也有相关法律缺失的因素。建国50多年来,我国还没有形成一部《新闻监督法》,这不仅使新闻监督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也使新闻监督缺乏力度和刚性,降低了新闻监督的效力。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新闻实行法治管理,法国、意大利、瑞士、希腊、丹麦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新闻法,如果我国也有了《新闻监督法》,对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设定了整改的职责和期限,就能够使新闻媒体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可它目前尚处在千呼万唤之中未能出台,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在某些强权强势面前也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任你去说吧,我行我素,看你拿我有何法?”倘若《新闻监督法》已经出台了,那么李文娟事件就会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李文娟和她的家人也就不至于因为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与她举报有关的节目而增加“危险系数”。

  由此可见,李文娟事件折射出的无奈与悲哀,是相关法律缺失所至,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才能消除举报人及其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奈与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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