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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零售价 骗人的玩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4: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一位消费者前几日到一商场购物,看中一件毛衣,标价牌上写有“建议零售价598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198元成交。(13日中国青年报)

  成交价与建议零售价之间的差额竟然高达400元,不得不令人心存疑虑。其实,只要留心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近两年来,市场上标注“建议零售价”的现象较为普遍。

  对于“建议零售价”这种标价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无法找到可以对其规范的依据,价格条目中也没有这一项,导致了这一概念的模糊性。

  业内人士称,标注“建议零售价”的商品一般都是厂家新推出的,厂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属于一种提议性行为,仅供商家进货、消费者购物时参考,与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大体相当。然而,眼下“建议零售价”的无序和泛滥,完全改变了这一切。部分商家和厂商利用人们的信任心理,在标印“建议零售价”时有意设置差价让顾客产生享受优惠、物超所值的错觉,从而赚取高额利润,把旨在约束零售商的“建议零售价”变成了“无声的掮客”。

  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受高额利润的驱使外,更主要的是我国价格管理法律的缺失,让一些生产企业和商家有隙可乘。尽管“建议零售价”做到了明码标价,但其标价与实际售价不符,从某种意义上说,仍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应该视为价格欺诈行为,至少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心理欺诈”。

  为了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在商品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建议零售价”应该由物价部门审核发布,并公示,不能把“建议零售价”发布权交给商品厂家或经营商家随意掌控。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要做好商品价格的市场检查和监督,还“建议零售价”的本来面目和消费借鉴作用。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千万别被所谓的“建议零售价”迷住眼,应该在价格上多推敲,货比三家。 程春荣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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