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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防范“剽窃式跳槽”企业应有所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6:00 光明网
方家平(武汉公务员)

  “剽窃式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必须正视。解铃还须系铃人,要防范“剽窃式跳槽”关键是企业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技术人员“剽窃式跳槽”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渐呈增多趋势,给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贵州、陕西发生的两起特

大商业秘密侵权案,凸显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自主创新困境(4月6日《经济参考报》)。“剽窃式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必须正视。解铃还须系铃人,要防范“剽窃式跳槽”关键是企业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21世纪最贵的是什么?人才!特别是拥有技术的专门人才更是稀缺资源。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人才争夺战必将愈演愈烈。任何企业都会有追逐低成本、高利润的动因,当这种动因在人才争夺战中付诸行动之时,企业就会考虑如何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了,而培养人才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与“挖人”相比,显然是后者更为快捷,因此一些企业就会不惜高薪“挖人”来使用现成的人才。在优厚待遇的诱惑下,也就出现了“剽窃式跳槽”事件频发。我们不能一味指责跳槽员工和“挖人”企业是怎样的不道德,这些跳槽员工的原有企业也要多些反思。

  人才流动性的增强,既是市场竞争激烈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才寻找更好发展空间的内在需要。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就应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以良好的事业、浓厚的感情、优厚的待遇留住人才,尽可能少地让技术人才流失。跳槽员工一开始就带有剽窃动因的不会太多,只不过是企业或多或少地在待遇或事业方面让这些员工受到冷遇,从而让员工滋生跳槽心理,结果形成了事实上的“剽窃式跳槽”。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重视激发员工积极性、重视员工职业生涯设计,让员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人才少一些甚至没有跳槽欲望。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任何时候,事前主动防范都比事后寻求司法救济更为有效。事后的司法救济往往难以挽回“剽窃式跳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了能使企业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企业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在这一观念指导下通过完善一系列制度,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壁垒。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企业就得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密制度,比如明确哪些岗位、哪些材料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使用查阅制度等等。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中最为重要是的要建立与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泄密的技术人才签订保密协议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的《劳动法》有竞业禁止条款。企业在招聘涉及知识产权岗位的技术人才之时,就应与招聘人才签订明示的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约定所招聘员工的保密义务,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这样,不仅有利于员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有利于“剽窃式跳槽”事件发生后司法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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