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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定罪量刑当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6:00 光明网
刘仁文

  4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品学兼优的19岁高中生李某为筹集学费,抢夺他人汇款3万元,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审理此案的刑庭庭长无奈地说:3万元是个“高压线”,李某恰巧碰上了。假如他抢的钱差1分不够3万元,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对他量刑在10年以下,比如判三缓三,他甚至可以不耽误参加今年的高考。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特别巨大”解释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从前述报道可以推出,河南省高院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定在3万元以上。

  人们不禁要问:抢夺3万元和抢夺差1分3万元的主观恶性有多大区别?几年前,我曾与一位日本学者就盗窃罪交换过看法,他认为,中国对盗窃罪设置一个最低数额的起刑点是不科学的,因为当一个人实施入室盗窃或扒窃时,他并不知道对方的家里或钱包里有多少钱。按照中国《刑法》,盗窃499元不构成犯罪,而盗窃500元就构成犯罪,可是二者的性质是一样的。因此,在他们的《刑法》里,盗窃500元是犯罪,盗窃1元也是犯罪,至于后者要不要处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应当看到,日本的做法更有利于解决情、理、法的冲突。将那些后果虽然不很严重但主观恶性大的行为入罪,如拳王泰森虽然只打对方一拳,但法官认为他以前也打过人,他的行为表现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因此仍然定他罪;相反,当出现产生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并不大,也可大幅度地减轻刑罚,如国外对一些激情杀人或者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杀人犯罪,往往处理得较轻。

  当然,上述定性不定量的立法技术,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实施有一定风险,那就是如果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有关办案机关和人员,有的人可能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使本来旨在体现公平正义的灵活性和个别化演变成为“一放就乱”的不正之风。毕竟,从我们目前的情况看,一些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都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无法赢得足够的社会公信力。

  但另一方面,正如本案所显示的,立法规定得过细,也会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一是造成司法活动的过于简单化,使司法活动变成一种查字典式的机械劳动;二是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一些界限用数字框起来,使司法实际工作容易唯后果论,而忽视行为人的具体人格和主观恶性,而且在一些情、理、法冲突的案件中缺乏一种缓和机制;三是过分依赖上面的解释,一有问题就请示,而不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现实生活中丰富法律的内容。这样就出现了“一统就死”的局面。

  要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首先,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不能片面强调数额、后果等客观方面,而要结合行为人的人格、情绪、犯罪目的和动机等主观方面,实在需要明确数额、后果的,也只能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应允许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其次,要尽量少地使用司法解释和请示等办案方式,鼓励法官根据案情做出符合实际的司法裁量。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要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有效地实现对恣意司法的制约,如陪审团的使用、有效的辩护制度、公开透明的程序、判例指导等。惟其如此,才能建立一种良性的法律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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