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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出台15项惠及台胞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7:4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中共中央台办主任陈云林15日下午在两岸经贸论坛闭幕式上,受权宣布和通报了大陆方面将进一步采取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15项政策措施。

  这15项措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部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的3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自今年5月1日起,对台湾水果检验检疫准入品种由18种扩大到22种,新增柳橙、柠檬、火龙果和哈密瓜4种水果准入。

  (二)为帮助解决台湾产蔬菜丰产季节出现的销售困难,开放甘蓝、花椰菜、丝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葱、胡萝卜、莴苣、芋头、山葵等11种台湾主要蔬菜品种检验检疫准入,并实行零关税。

  (三)为扩大台湾捕捞和养殖的水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台湾部分鲜、冷、冻水产品实行零关税优惠措施和检验检疫便利。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2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农业合作,在现有五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上,在广东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广西玉林市设立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在福建省漳浦县、山东省栖霞市设立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

  (二)为帮助台湾农民解决水果、蔬菜丰产时出现的销售困难,供销总社等将根据台湾农民和农民组织反映的情况与要求,适时组织由有实力的农产品供销企业和行业组织组成的台湾农产品采购团,赴台采购。

  (三)为方便原产于台湾的水果进入大陆,降低台湾果农和台商的经营成本,福建省厦门市建立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对入驻集散中心的进口台湾水果经销商,给予免交保鲜冷库储存使用费以及经销场地免一年租金的优惠。

  (四)为降低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运输成本,交通部决定,开放台湾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台湾农产品在大陆运输,享受部分地区过路、过桥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五)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教育部决定,自即日起,正式认可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台湾高等学校学历。

  (六)为促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早日实现,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已制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将于4月16日公布。

  (七)为进一步方便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公安部决定,在原有开放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五个口岸签注点(即“落地签注”)基础上,增设沈阳、大连、成都三个台胞口岸签注点。

  (八)为满足在大陆工作的一些台湾同胞希望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愿望,海关总署决定,开放台湾同胞参加报关员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报名地海关即可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

  (九)为了给在大陆居住的台湾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适合台湾同胞就医习惯和特点的服务。

  (十)为有利于两岸医疗卫生交流合作、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将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十一)继续欢迎和鼓励台湾医疗机构与大陆合资合作兴办医院。台湾投资者最高股权可占70%,合作期限暂定20年,合作期满可申请延长。

  (十二)卫生部决定,准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执业注册和短期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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