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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契约侵犯择业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7:5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买单位房改房时,员工与单位签下8年不离职的“卖身契”。几年后,单位以员工离职违反合同,要求收回房产。近日,江宁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据此驳回了单位的请求。

  王某是南京宝色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色公司)的一名职工。早在1998年,他以3.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宝色公司的一套房改房。与此同时,宝色公司为了保证人员的稳定

,在购房合同中加注了“如王某在8年内脱离公司,住房必须交还…”的条款。2004年初,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拿着6年前签的“卖身”合同找王某,要求收回房产,王某不答应。

  一方要求收回,一方不允,双方闹到法院。法院认为,宝色公司与王某签定的是附带服务年限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出资金招用和培训,或者提供了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才能约定服务年限。王某是根据公司统一的房改政策购得房产,没有享受其他特殊待遇,宝色公司无权强制规定8年的服务期限,该约定侵犯了王某自由择业的合法权利,故作出以上判决。

  江研史俊杰刘治安

  (编辑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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