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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8:08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武鹏)楼高不过50米不得叫“大厦”,绿地率不达40%%以上不得叫“花园”。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解决建筑物命名中存在的“大、洋、奇、怪”、名不副实、言过其实等问题,合肥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什么样的住宅区才可以称为“花园”?“城”的体量到底应该是多大?“别墅”又有什么特殊的要求?新《规定》明确:大厦,是指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物;花园

,是指绿地率达到40%%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别墅,是指建筑物以低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具有独立庭院,且环境优美,容积率在0.5%%以下;山庄,是指住宅区楼宇之间高低起伏、错落有致、依山傍水、环境优美,绿地率达到45%%以上的低层或多层住宅区;城,是指有比较完善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半封闭的城市住宅区或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商贸场所;中心,是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中心、娱乐中心等;广场,是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其中必须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场所(不包括停车场),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假日广场等。另外,小区、公寓、厦、楼、村、园、苑、庭、阁、家、居等可作为建筑物的通名使用。

  《规定》对建筑物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和使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地名申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及时向合肥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名称。产权人或投资人在各类广告宣传(含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中,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不得以“楼盘案名”或“推销名称”替代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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