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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回聘,加班属于“友情赞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5:25 新民晚报

  编辑同志:

  我是退休的机械设计高级工程师。2004年底应某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邀请,担任该公司机械设计工作。由于公司刚刚组建,我的工作量很大,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连“五一”长假期间,也几乎每天加班至晚上八九时。每天连续11个小时在电脑前工作,我经常头晕眼痛,但在公司领导多次肯定与鼓励下,我一直克服病痛坚持工作。2004年底到2005年6月的半

年中,我的加班最为集中,但我根本没想到要留下考勤记录,而公司直到2005年7月步入正轨,才开始有了考勤制度。今年1月我离开这家公司,考勤统计后半年内共计加班190小时。我的回聘工资为每月4000元。这1年里,我粗略估算一下,加班工资高达4万余元。

  令我意想不到的是,当我离开公司时,不仅前半年的密集加班得不到承认,连后半年“有证可查”的加班工资也“分文未发”,公司认为我属“友情聘用”,不存在加班问题。公司这种背弃诚信的做法,令我寒心!

  读者周先生

  【调查附记】

  接到来信,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丁先生。据介绍,近年来随着退休回聘人员增多,有关工资及加班报酬的争议时有发生。其中最有争议的是对加班时间的认定,这一认定最为有效的证据就是单位的考勤记录。周先生因考勤记录“残缺不全”,将难以讨回全部加班工资。

  退休人员回聘往往通过熟人介绍或朋友之邀,因碍于情面忽视考勤记录,一旦发生报酬争议时,有的虽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缺乏相关证明,很难讨回报酬。

  【记者点评】

  劳动法规定,退休回聘人员属特殊劳动关系,其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一律与在职员工相同。加班报酬应该按国家规定支付:平时150%、双休日200%、国定假日300%。但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为普遍。在此提醒退休回聘人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聘工作时,应破除“情面”,与用工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并注意做好考勤记录,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争议。

  实习生杨扬本报记者陈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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