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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合法夫妻被“抓嫖”是执法习惯使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8:00 光明网
朱忠保

  据人民法院网4月4日报道,四川省泸县一对合法夫妻被公安局抓“现场”后,以公安局检查行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泸县公安局对合法夫妻实施的治安行政检查行为违法。

  据介绍,白某经营了一个理发店。2005年9月6日22时许,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派出所指派两名民警前往检查。民

警在敲该店后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白某与一自称薛某的男子已上床就寝,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白某和薛某声明系合法夫妻,民警要求其出示夫妻证明,薛、白二人则拒绝出示,而邻居和群众证明薛、白二人确系夫妻。

  合法夫妻住在一起,被疑卖淫嫖娼,于是公安机关指派派出所民警前往查处,本来就是一起非正常的公务执行:仅听信举报,而没有任何证据,就前往查处。而且在执法的过程中又出现程序性问题:先是在敲门不开的情况下(在当前社会治安如此混乱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在深夜岂敢随意开门,说不定会是抢劫啊!),在非紧急情况下,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没有询问夫妻二人是合法夫妻,还是真的卖淫嫖娼的情况下,警察就破门而入,这种执行程序和执行过程,几十年来一直都是这样的,无形中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只不过这一次有所进步:在进屋以后向夫妻二人表明了执法身份,要是以前,哪里会向公民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的?更别说出示《检查证》了,先抓了你再说!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因此,这一次将合法夫妻当成卖淫嫖娼查处,实际上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性使然,此与延安“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也是何其地相似!只不过这一次夫妻二人作为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安机关负责赔偿和修理好被损坏的门窗等物品,在依法行使一个公民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秩序的嫌疑场所实施检查。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现场检查的民警仅亮明了执法身份,而未出示《检查证》,也就是说其检查是违法的,警察此时的检查是乱用职权,被告实施的检查即不具有合法性。我们在为法院这一次为公民主持了公道可喜可贺的同时,如何杜绝执法者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类有罪推定、乱用执法权的习惯行为,感到忧虑。因为一个坏习惯的形成是非常容易的,但是要改正这类违法习惯,端正执法观念,严格依法执法,却是很难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然而,正是这类习惯性执法程序,在侵害着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有一句名言:家是公民的城堡,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由此可见,家在公民心中的神圣地位,是不可以随便侵犯的。反思我国有关的执法机关,只要有所怀疑,不管有无证据,警察就可以随便破门而入,而不管自己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在美国,通过非法程序所搜集得到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在法庭上也是不会被采信的(“毒树之花”)。警察随意破门而入,其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得到的相关证据也不能被采信。

  这一次,因为没有出示有关的〈检查证〉,公安机关关败诉,应该引起其他执法机关的警惕,汲取其中的教训,严格依法执法,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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