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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当事人追欠5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1:50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通讯员张丽、骆新颖)日前,桥东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交叉执行的拖欠工程款案,为当事人追回了拖欠10年的工程款及利息54万元。

  据悉,1996年4月,原告河北省四建装饰工程公司承包了被告石家庄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广安大厦地下一层和地上首层的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欠工程款38万余元未给

付。但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后解体,没有财产清偿债务。原告经向长安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所欠款项38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执行。去年8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桥东区法院交叉执行。

  桥东区法院围绕被告解体后的财产去向展开调查,查明2001年9月,被告的出资人之一长安区某公司接受了被告的售房款1000万元。遂裁定被告的还款义务由该公司在接受被告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该公司存款59万元扣划到桥东区法院。执行庭主持双方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长安区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4万元,余款原告放弃。至此,这起长达10年的工程欠款在桥东区法院的大力执行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悉,近年来,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桥东区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定,积极开展交叉执行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执结标的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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