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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执法”践踏“米兰达法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4:21 华商网-华商报

  4月13日,安徽淮南许多大货车车主对媒体称,他们经常到六安一些工地送货,但每次经过六安城北收费站附近时都被交警罚款,罚款交警不许车主“理论”,如多讲一句话就加100元。(4月16日《江南时报》)

  听说过旧社会皇帝是“金口玉言”,没想到新时代还有“金口玉言”的人:六安的交警,他们说红不绿,为什么、凭什么都懒得讲,车主询问不得,解释不得,否则就要“加

罚钱”。

  “权利告知”义务在多种法规中都有所体现。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对交警执法不服或者不解的,车主可以到交警违法处理大厅向办理违法处理业务的警察提出疑问,答复不满意的还可提起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的还可提起行政诉讼。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仅六安交警不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绝大部分交警都没有主动告知当事人权利。

  1963年,美国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经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但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供词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疑犯权利告知等规则,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我国行政执法中也有类似“米兰达法则”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大多没有很好履行。笔者建议在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上,第一条就以粗大的字体告知被执法者权利,并在其后设置被告知人签字确认栏,以此验证执法者是否履行口头告知义务、被执法人是否确知自己的权利。通过这种执法手段上的变化,把“米兰达法则”真正确立起来,以此规避“金口执法”荒唐事件的发生。小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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