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旅游管理办法公布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5:0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据新华社电两岸经贸论坛刚刚落下帷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于16日联合发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游客在台期间须集体活动 办法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由指定的大陆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以旅游团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大陆居民 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赴台旅游。办法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尚待两岸旅游业界协商安排 有关部门指出,该办法的出台主要体现以下四点意义: 表明大陆方面正在为两岸旅游业界和民众实实在在地做事,同时也满足大陆游客多年期盼一睹宝岛风光的夙愿;标志着大陆方面在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方面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妥善处理赴台旅游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有利于在两岸旅游交往中开展“诚信旅游活动”。 至此,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东风”就是台湾方面授权岛内旅游行业组织与大陆“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尽快进行协商,做出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