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专家为交安条例进言 "拍卖吉祥号助长歪风"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7:2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熊红明 实习生黄静

  昨日上午,广西法学会组织来自法院、检察院、高校以及律师事务所的20多位法律专家,在本报会议室举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座谈会。与一般老百姓更多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建议不同,专家们的观点更为新颖大胆,令人耳目一新

  观点1:如何监督执法者?

  来自自治区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法律的出台要体现“秩序、权利和权利的监督”,《意见稿》对行人、机动车辆的交通行为,以及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明确,却没有专门的章节对交警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进行规范和监督,造成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相对失衡。

  据介绍,目前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已作为法庭主要证据之一,而当事人对交警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时,当事人很难再选择其他方式进行认定。专家建议,在即将出台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应该明确当事人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赋予公民更多的行政监督权和诉讼权。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举证问题,一些专家提出,应该明确当事人有权查阅事故处理记录,而交警部门有义务免费提供;当事人需要复制事故处理记录的,交警察部门也应该允许,并只能收取复制成本费用。

  观点2:“隐性执法”是对公民的伤害?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军教授提出,电子警察应该“阳光执法”。“隐性执法”就是对公民的一种伤害,交警部门在安装电子警察的路段,必须以明确的标志告知车辆和行人“此路段有电子警察”,而当电子警察拍到违规现象时,交警部门有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违规者的义务。

  张军还提出,电子警察所拍摄的录像只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因为电子警察拍摄到的是车,而违法的未必就是车主本人,执法部门不能拿着录像就处罚车主,车主只应该算是涉嫌违法,应该给车主申辩的机会。

  张军建议,除了要推行电子警察“阳光执法”外,交警部门还应该把电子警察所拍摄的录像建立公共数据库,作为一种电子政务供公众查询和复制。这些数据不能卖给私人信息公司经营,相关的合法收费也应该经物价部门审批,并将收益上缴国库。

  观点3:拍卖吉祥号助长歪风?

  对于《意见稿》中有关“部分机动车牌实行有偿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有专家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锦意认为,“吉祥号码的拍卖”应取消。他说,吉祥号码的出现其实是一种落后的意识观念在作怪,有吉祥号码就有不吉祥号码,这与国家倡导的文明新风很不合拍。《意见稿》中规定拍卖吉祥号码,把收益用于社会救助,出发点虽然很好,但无形中会加剧民族意识与民族文化的落后,对不良风气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林世雄认为,如果《条例》将所谓的吉祥号码以公开拍卖形式发放,会使富裕的人获得好的号码,好车牌就成为了生活富裕的标志,后果是富人可能骄横拔扈,增加贫民仇富心理,与现在倡导的和谐社会不符。林世雄说,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权力行使过程中渗透有商品交易成分,车牌本来是按顺序发放的行政管理行为,引入价格规则后容易导致车牌获得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而《条例》不应该成为新的腐败温床。

  专家表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可以采取另外的方式,车牌的发放应该遵循自然、科学的原则,建议取消相关拍卖规定。

  观点4:“同名同价”有违国家法规?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市和农村是否该统一标准的问题,持不同观点的专家们在座谈会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一些律师和法官就实际法律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表示,客观上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水平还有差距,而抚养费等死亡赔偿属于补偿性质,应该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来区别对待。但这位律师也指出,生命平等应该在精神损害赔偿上体现,无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是同等的。

  广西政法学院黄凌云老师则指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标准的解释,如果广西的地方条例中统一了标准,会形成了国家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冲突。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向忠诚赞成城乡死亡赔偿平等对待。不过,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调整的考虑,他建议广西暂时不对死亡赔偿标准作出明确。

  观点5:行人“自杀”车主怎么赔?

  《意见稿》提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辆没有责任的最高赔偿20%。对此,法律专家提出“机动车辆无责任”有很多状态,如果机动车辆是合法的静止状态下,如正常停靠在路边时,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机动车辆没有责任就不应该“赔偿20%”。

  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骆伟雄指出,我国每年有28万人自杀死亡,其中不乏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例。“最高赔偿20%”的规定,让机动车辆遇到自杀行人或自杀非机动车辆时造成事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很不公平。

  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的交通事故,专家们也有不同意见。有专家认为,国家已经禁止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上高速公路属于违法在先,机动车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有专家指出,司机完全可以在对行人进行相关赔偿后,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赔偿请求。编辑:黄皓作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