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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8:24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法制日报》2006年4月10日第5版《判决书附上被告人的彩照》一文,报道了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在无法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附上了被告人的彩色照片。并强调这样做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无论是其上诉还是服判后入狱改造自新,都可以使其“对号入座”,二是对查明被告人有无漏罪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利,三是如果将来其再

次违法犯罪,可以方便有关机关或部门掌握其相关信息。

  笔者认为,湖滨区法院这样的做法似乎欠妥。其一,判决书上附被告人照片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其司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决不可有丝毫的逾越行为,像判决书这种格式要求极其严格的法律文书,审判机关是不可以随意改动的。其二,判决书附上被告人照片有侵犯被告人权利的嫌疑。法院的判决书是一种公开的法律文书,民众可以查阅,法院也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布(比如上网公布),法院有审判被告人的权力,也有查清被告人基本信息的义务,但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没有随意使用被告人照片的权力,如果被告人同意将自己的照片附在判决书上还能说得过去,否则擅自将被告人的照片附在判决书上,是否有侵权的嫌疑?其三,判决书上附被告人照片容易给其他公民造成不利影响。在无法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的情况下,用被告人的照片“代替”基本资料,天下相似之人何其多,会不会给其他长相与被告人相似的公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其四,判决书上附被告人照片有违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我们知道,一个人未经法院判决都要假定为无罪,这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既然没有查清情况,何以能断定被告人还有漏罪和其他违法行为?而且又如何能判断被告人将来还要再次违法犯罪?这显然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在作怪。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王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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