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开摩托车肇事车主无辜应无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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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8:24 法制日报 |
民商众议 朱凯 本报曾报道了《摩托车被盗未报案肇事者逃逸车主赔》一文,“马鞍山市一行人汪某在道路上行走时被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弃车逃逸。肇事 车辆车号为皖E/05896,但悬挂的车牌却是皖E/21582。经公安机关查明,该车车主及悬挂车牌车主分别为陶某和史某。可二人均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且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陶某和史某赔偿受害人1.5万元。笔者认为让车主和车牌照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妥。笔者的观点是:车主和车牌照主人无责。 一、车主和车牌照主人不是侵权行为人。按照侵权行为之债的民法原理,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侵权行为人,如果不是侵权行为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责任自负、反对株连”的具体体现。针对本案,事故是盗开摩托车的行为人所造成的,怎能让车主“代人受过”呢? 二、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看———车主无责。高法《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从新的交通安全法来看,车主也无责。如果按照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31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垫付的责任,而新的交通安全法已经明令废止该条例,且在新法中,已经将机动车所有人的垫付责任予以删除,这实际上是法律公平的回归。 因此,笔者认为车主和车牌照主人无责。 作者单位: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