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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孝三年才能离婚理由于法无据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胡海容 姚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其丈夫向先生却称根据风俗,在为父亲守孝的3年内不能离婚。4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向先生的理由不能成立,准许双方离婚。

  姚女士和向先生2000年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好,从2002年起双方便开始分居。2006年3月2日,姚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庭上,向先生也承认双方已分居多年,但提出因为父亲去世,根据风俗习惯,他要为父亲守孝3年,到今年6月期满前,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女士和向先生长期分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先生为父守孝期间不能离婚,没有法律依据,且该风俗并非公序良俗,以此作为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支持姚女士的诉讼请求,准许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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