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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福建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既是劳动者的维权利器,也为企业主钻法律空子留下“灰色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8:24 法制日报

  观察

  本报记者 郭宏鹏

  近日对外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凭借事实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不是劳动者维权的利器

?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福建省法律界人士就此展开讨论。

  陈某在福州市某建筑公司打工,今年2月24日在安装模板时摔伤,公司为其垫支了3万元医疗费后,就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陈某只好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在调查时发现,陈某与建筑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又提供不了打工的工资条、考勤卡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维权陷入困境。

  福建省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方维忠认为,劳动法已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既然有此规定,草案不需再作规定。草案还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举证双方有这样的关系,就可作为维权的证据。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法研究资深人士廖建则认为,恰恰就是证据,一纸难求,没有书面合同,你拿什么跟人打官司。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在这一条上,草案的刚性,已远不如实施多年的劳动法了。

  “如果草案不作刚性的规定,还会给执法者带来麻烦。”廖建说,劳动法强调,用工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受到处罚;但草案却从法律上承认了无需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今后执法过程中,企业主会解释,劳动合同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该受到处罚,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

  福建群力律师事务所潘先兵律师认为,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草案应明确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干部朱天武介绍,现实中,特别是建筑行业中,到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用工企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能够提供劳动合同的,不到一成,这给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些人也提供不了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合法权益因而得不到保护。因此,草案应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核心问题来解决。

  朱天武还认为,目前,劳动部门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整改,但对不整改的企业,却基本没有强制性手段令其整改。因此,建议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条款。作为专门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刚性规定,是最大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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