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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责任 强制保险,是喜是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9:44 南方日报

  议论风生

  近日,国务院颁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一件大喜事。

  一喜:交通的风险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规上明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一个车主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享受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权益。因此,车主们再不会因灾变贫,无辜的群众也不会因车祸得不到救治而雪上加霜了。可以说,这是全体人民的福音。

  二喜:保险家族队伍壮大了。保险大家庭又迎来了政策保险这员大将,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必将大大增强、保险消费意识必将更加深入民心,这必将带来中国民族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必将大幅增加,保险事业的前景将更加美好。

  三喜:建设和谐社会又有了新的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备,构建和谐社会又有了新的载体,我们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喜则喜矣,但联想到一些具体操作中的问题,作为保险行业的行内人,笔者又不禁忧从中来。

  一忧: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如果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第三者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没有足够的估计,或者对机动车辆车主的承受能力没有清醒认识,或者不注意积聚足够应付车辆第三者责任事故损失的保险补偿基金,那么,保险公司能否应付《条例》实施后出现的新形势?或者是否有保险公司愿意争吃这只烫手的芋头,这都还是未定之数。

  二忧:交通事故是否会增多?有些车主可能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全额买单,因而放松交通安全这根弦,导致违法驾车增多,交通事故上升。

  三忧:道德风险如何避免?《条例》实施后,可能会出现少数“聪明人”钻空子、有关部门(交通警察)撂担子,将应该和不应该、合理和不合理的费用都算在“第三者”的名下,强行要保险公司买单,使保险市场道德风险增大,最终可能损害保险市场的效率。

  有了这么多的喜,又有这么多具体的忧,笔者认为有一点可以肯定:必须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必须有好的管理,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把条例落到实处,才能把好事办好,才能真正化忧为喜。

  熊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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