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典型案件”拷问反商业贿赂的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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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0:03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嘉兴四月十七日电 (记者施禧新实习 周嘉婧) 4月13日,浙江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近三年来,浙江省十大商业贿赂案,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名列其中。工商部门在处罚这一案件时称: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期间,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海盐县36所中小学校销售教学用书时,按各学校订购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钱款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各学校。至案发止,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已向该县36所中小学校支付手续费合计金额为281959.81元,其销售教学用书合计金额为1078089.20元,违法所得280000元。海盐县工商 局认定当事人在推销教学用书时,采用给付财物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记者就这一处罚决定,前往海盐采访。海盐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张惠明十分委屈,海盐县教育局领导感到压力很大。 张惠明称:工商部门列举处罚销售金额1078089.20元,90%以上属于教学用书销售额。根据这几年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出版总社的相关通知,中小学教学用书由新华书店发行,新华书店在海盐这个小县城里是唯一有销售中小学教学用书资格的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也就不存在向各学校行贿。之所以对各学校按订购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钱款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各学校,是把本公司的利润让利给学校,是作为“爱心助学款”,资助给贫穷学生。 据海盐县教育局财务科张新良副科长介绍,这几年新华书店这种做法是作为一种惯例存在的,新华书店也在不同场合下,公开告知学校有这方面的“资助”。学校对于新华书店给予的“爱心助学款”都明确列在学校帐目的往来款项中。作为学校,教育经费紧张,由企业返回销售利润,而且另一方面也可看作学校对于新华书店销售教科书再一次发行的劳动报酬,从情理上讲是可行的。 海盐县工商局相关经办人员明确告诉记者,这一处罚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认定销售教学用书金额107.8万是指《词语手册》、《口算训练》、《作业本》等教学用书,而且新华书店目的是为了增加市场交易机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记者就这一事件采访了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夏建军高级律师,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他认为海盐新华书店向学校赞助“爱心助学款”是事先有口头协议,属于以明示方法给予对方折扣,学校方面也如实入帐,所以不构成商业贿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也认可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的行为,即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价格优惠的行为不属商业贿赂。 相关法律人士没有就此事件谈到具体看法,但他们认为现存的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当前商业贿赂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面对贿赂手段不断翻新,而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了。工商部门往往只能从帐面上找问题,对取证问题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导致一些涉案企业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系列的问题都拷问着惩治商业贿赂的难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