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祸首”今受审 罪名取决于苏丹红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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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0:05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4月17日电 因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而一度引起举国关注的“苏丹红案”今日上午将在广州市中院开庭。 据金羊网-- 新快报消息,苏丹红一号的唯一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田洋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过堂受审。 田洋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服务公司是销售公司,以经营田洋牌天然色素为主。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3月份开始,谭伟棠为了使产品颜色更加鲜艳、畅销,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谭伟棠身为产品的研制者,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 田洋公司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上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其中部分交由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据广州质量检验研究所的食品实验室检验,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是98%,因此可以说,它本身就是“苏丹红一号”,只是名叫“油溶黄”而已。 起诉书上还显示,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万公斤,销售23.89万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36.97万元(其中通过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3.78万公斤,销售金额72.1万元)。另外,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合计人民币16.2万多元。 以案说法:罪名取决于苏丹红危害性 据介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之所以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源于2005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 该报告的结论是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引起的致癌危险性不大;按照目前在食品中的检出量和可能的摄入量,食品中苏丹红含量增加10万-100万倍才能诱发动物肿瘤,而对人体的致癌可能性极小。 由此,苏丹红的危害性没有达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标准,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曹晶晶 谢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