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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频上被告席 专家激辩<公证法>三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1:1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7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自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首次确立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一个多月来,各地一批公证机构被频频推上被告席,并由此牵扯出一系列问题——

  在《公证法》实施一个月以来,各地法院先后发生多起诉讼。这些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都涉及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或者既要求撤销公证书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内容

  针对由此产生的三大问题,该报记者采访了全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荣新。两位专家都曾参与过《公证法》起草和制定。

  问题一:对《公证法》实施前的公证行为提起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案例一: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了该院首例起诉公证处案。68岁的陆女士在向西城区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说,她在与别人打官司的过程中才知道,几年前其他人假冒她的签字在西城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公证。她从没有向西城公证处提出过公证申请,也没有领到过什么公证书,由于公证书认定的房产归属使她的财产受到损失,陆女士请求法院撤销该公证书,并要求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5458元。

  问题:《公证法》实施之前发生的侵权事实,是否适用《公证法》调整?因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3月1日《公证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公证行为,如果产生侵害事实,不应该适用新法调整。

  江晓亮(全国公证协会秘书长):尽管目前的公证机构有行政机构、事业机构和少量合作制机构。但《公证法》并没有规定可以溯及既往,因此,在《公证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公证行为,如果发生纠纷,只能按照原有的程序走,即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在《公证法》实施之后发生的公证纠纷,则应该是民事诉讼。

  杨荣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公证法》并没有规定可以溯及既往来看,在《公证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公证行为,如果发生纠纷,只能按照当时的《公证条例》来解决,不适用于《公证法》调整。但如果侵犯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就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则只能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这里主要看是侵权问题还是行政机构管理问题。

  问题二:法院能否直接撤销公证书?

  案例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院首例状告公证处案。73岁的孙先生起诉说,1999年2月,海淀公证处依他人申请作出了确认他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孙先生认为,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另一继承人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神志不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

  问题:目前法院受理的状告公证处的案件中,原告大都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公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呢?其次,公证书作为效力最高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有侵害事实的具体案件过程中如因为公证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是否只应对公证书证据作出采信的认定呢?另外,脱离具体的侵害事实当事人单独只要求撤销公证书是否可行?

  江晓亮:《公证法》实施前,产生公证纠纷后,是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走。《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此条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公证处才会当被告——认为公证行为造成了损失,提起赔偿之诉。

  为什么要撤销公证,是因为当事人觉得公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其实,公证行为本身并不会侵犯权利,公证机关只是第三人,真正侵犯其权利的是对方,受侵害方应该起诉对方,而不是公证处。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公证书,只能找公证处。公证是一种证据,法院在审判中对公证后的证据,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但不能直接撤销公证。在是否采信公证证据时,法院是在审查证据,而不是审查公证。说法院撤销公证,相当于说撤销了证据,然而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怎么能撤销呢?

  杨荣新:对公证监督有行政监督,也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可以直接撤销公证书,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不予采用。

  问题三:公证处该如何赔偿?

  案例三: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东兴农场10户种植户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万宁市公证处在他们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东兴农场单方安排的人员一起,对原告地上的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2名公证人员仅凭事先拟订好的清点材料,就作出了公证书。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由于涉及到补偿数额问题,公证内容使他们遭受了重大损失。

  问题:《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为过错给当事人、相关利害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证法》还规定公证机关属于非赢利机构。过去公证处作为行政主体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而公证处改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就会涉及钱从哪儿出的问题。

  江晓亮:赔偿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公证机关从2000年就建立起了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公证机构的每一笔业务收入都要投入一部分作为公证风险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用来购买商业保险,另一部分做后备基金。如果发生索赔,首先由保险金赔付,如果保险金不足再从后备基金中提取。在后备基金制度建立之前,公证机构的赔偿基本上是国家赔偿,此后,赔偿主要由公证基金承担。《公证法》实施,对于赔偿并没有什么太大影响。

  杨荣新:发生纠纷是正常现象,从全国来看,以前协商解决的比较多,到法院的并不多。现在全国公证机构很多都改制了,自负盈亏,作为中介组织的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如果服务不到位造成当事人损失,就应该赔偿。过去发生的侵害造成的损失还适用于国家赔偿,不能适用的,国家还有这方面的补贴,由国家来补偿一部分。目前造成损失产生的赔偿可以由赔偿基金解决。(王新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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