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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给农民处置土地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1:39 南方网
  燕赵都市报网络版 舒圣祥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同时,土地违法中,侵犯农民利益现象严重,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比较普遍。(4月16日《新京报》)

  这句话可谓是一针见血。

  在城市化、工业化的社会浪潮中,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迎风大旗下,土地交易日益频繁,土地征用量大面广,积聚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矛盾的撞击方式不乏群体性事件。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引起土地腐败和土地掠夺案件的主要原因。而且,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征用,几乎全都以侵犯农民利益为主要表现,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追求钱财与政绩的私利从这一掠夺行为中获得满足。

  之所以土地违法现象严重,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缺乏可靠保护,法律排除了农民转让或出租土地的权利,同时也使自己在权力的“曲解”和“支解”中沦为了“厕所里的香水”;二是惊人的获利空间让公共权力私有化获得巨大动能,监督的空洞乏力与惩处的形式主义更加剧了这一权力天生的私有化趋势。归结起来也就是:农地转让的公有化与公共权力的私有化。两者既有“合谋”关系,又有“共生”关系。

  国有土地可以批租给市场,集体土地却只能由地方政府“代理”———当前,农地要转为非农业用途,合法通道只有“国家征用”,实际上也就是地方政府的征用。因为农民以及农民集体是没有转让或出租土地权利的,虽然他们是该土地的所有者。换言之,农地已经被法律置为砧板上的“待宰羔羊”,“所有者”的财产处置权只能任由法定的唯一“代理者”随意行使,而没有任何反抗或主张的能力。由于权利和信息的不对等,完全主动的地方政府掌握了对“公共使用”(征用的前提)、“公平补偿”和“法律程序”的“最终解释权”———“代理者”越权轻而易举,傀儡“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这是土地违法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

  农地转为工业用地,特别是城市建筑用地,地价飞升,动辄数十倍,乃至上百倍。无论是出于金钱目的,还是政绩目的,地方政府都有违法占地的动能。前者自然不言而喻,后者在“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土地转让利益分配体制下,同样如鱼得水。公共权力虽然是全体成员共同契约的产物,但是并不必然保证一定为公共利益服务,因为国家不是神的造物,政府官员也不是“完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公仆”。巨大的利益诱惑与缺少必要的约束,让公共权力私有化在土地交易领域异常泛滥。

  土地是农民拥有的最宝贵财产,衣食之所出,生存之所系;然而农民却没有自我处置的权力,更不能享有任何处置收益———这一违背公平的悖论一方面使得腐败盛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城市日新月异,农村山河依旧”、农民收入增长始终缓慢。让农民对土地拥有处置权,不仅是遏制土地交易中公共权力私有化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发展的可行之法。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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