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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吃特种野生动物的荒唐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4:37 南方报业网

  4月15日起,在上海5家著名的宾馆、酒店可以吃到特种野猪肉、野兔肉。这意味着,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可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中,适合市民家庭品尝的野生兽类肉食产品在上海全面上市。此前,上海可以吃到珍稀的梅花鹿肉。

  以往谈到吃,国人首先想到的会是广东,广东人如何敢吃、会吃,是有一套套歌诀的。今后在吃的问题上,上海人利用“资源”的优势,势必能与广东人分庭抗礼。因为敢不

敢、会不会,都在其次,前提是能吃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看人家吃特种野猪、野兔,哈喇子流下来也没用。当然,上海人这个范围得大大缩小,那5家宾馆、酒店不要说装得了多少上海人,爆满又装得了多少人?

  我国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也立了法。早两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曾经建议:增加有关禁吃一切野生动物、停止一切为食用而进行的野生动物养殖行为的法律条款。现在为什么连普通的野生动物也保护不了,又要开吃“特种”的,尽管是限量开禁,且“政府主管部门对商业性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屠宰、加工、运输、销售实行全过程监管”?理由听起来相当好笑:是国家林业局根据这类野生动物的保有量逐年上升,“从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发推出的举措”。好呀,事关“可持续发展”,吃特种野生动物不仅一家伙变得理直气壮,而且意义也相当积极起来。那就是说,这不是满足有钱或者有权阶层的欲望,而是百年大计,甚至是在为国家作贡献了。真有意思!但这个掩耳盗铃的把戏蒙得了谁呢?

  笔者是极其认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建议的。不吃野生动物,与其数量的多少无关,而在于从维护地球生态系统出发,培养一种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正如国际上对象牙及其制品的严禁,我国不是也执行得非常严格,规定携带象牙及其制品进出境都属于违法行为吗?这里的认识无疑是到位的,非如此,不足以达到保护这个珍贵物种的目的。而在对待特种野生动物食用的问题上,则大谬不然了,说到底也是认识问题。

  在《新京报》那篇不长的报道里,尽皆肉质、口感的介绍,不由得使人想起前几年才从动物园撤下来的“肉可食、味鲜美”之类的介绍文字。那时是作为观念上的进步来颂扬的。没办法,国人就是这么欠缺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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