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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儿子包二奶 离婚巨债要她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前夫占尽便宜人间“蒸发”;廿多债主向她追讨70万元债务

  ●这八宗债务官司法院怎么判?饱受婚姻屈辱的她会不会当“冤大头”

  家住广东英德的阿群从去年8月开始,就被前夫招来的一群债主“追杀”。这些手持借条的债权人将阿群告上了法庭,要其归还其前夫所欠70万元的“借款”。

  这些借条,没有一张是阿群经手的,借款人清一色的都签着她前夫付某的名字。自从2005年4月28日与丈夫协议离婚后的几天里,这些债主就陆续冒了出来,拿着总金额近70万元的借据要求阿群“夫债妻还”。第一宗官司她败诉,法院判决她必须支付4.7万元的债务。

  饱受婚姻屈辱、心灵遭受巨大创伤的阿群,如今还要面对多宗官司纠缠,她的心在“滴血”……

  

为生儿子包二奶

  陈春鸣/画

  1 隐情

  

  生了两女后丈夫变心了

  在外包养二奶偷偷生下儿子

  事情要从1986年开始说起。1986年,阿群和付某在英德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女儿后,阿群于1991年做了节育手术。阿群说,付某是家里三代单传的独子,从她做了结扎手术后,付某就经常埋怨她断了他们付家的香火,然后开始夜不归宿。两人为此吵了不少架,到1994年,他们两个人的经济就已经分开了。

  1994年年底,付某的大姐突然对阿群说捡到一个别人不要的男婴,男婴的母亲是外地人,要赶着嫁人,不想要个拖累,以后也不会找上门的。考虑到付某要子心切,阿群就认可了这个婴儿,这个孩子就一直在付某母亲位于大湾镇的家里抚养。

  直到2002年,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上门检查时,付某的母亲才道出实情,说这个孩子是儿子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生的。

  听到这个消息后,阿群非常愤怒,想到付某对婚姻的不忠,阿群决定和付某离婚。

  其实,付某早在1993年就开始和一叫阿灶的女子好上了,并为这女子租了房子。1994年8月,阿灶为付某生下了儿子。

  2 婚变

  

  忍辱负重丈夫却不改悔

  

  协议离婚后前夫就“失踪”

  提到离婚,付某却不愿意,他口口声称要悔改,并动员两个女儿来说服阿群。阿群一时心软,她说不想让女儿在学校里被人说三道四,也就不提离婚的事。

  阿群是个能干的女人,她经营的服装买卖一直很红火。1999年,阿群自己出钱盖了一栋六层小楼。而付某先是做服装生意,后来又开了间大排档,但生意不怎么好。2004年,阿群拿到了六层小楼的房产证。付某就开始向她借房产证,说自己想做生意,想借去抵押贷款。考虑到付某一向不善经营,阿群没敢把房产证拿给他。

  事后,阿群得知付某和外面的女人一直有往来,两个人的关系因此再度恶化。

  到2005年,阿群决定和付某协议离婚。2005年4月28日,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

  离婚后,付某就“蒸发”了,阿群听说是和那个女人到中山去了。

  3 巨债

  

  离婚第四天债主找上门

  

  70万元要“夫债妻还”?!

  让阿群想不到的是,在办完协议离婚的第四天,几个债主就陆续上门,要阿群还钱。阿群很纳闷,一看借据,全都是前夫付某借的钱,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最多的金额高达12万元。阿群一下子“傻”了。

  此后,多达20多个债主纷纷找到阿群,要她偿还金额近70万元的债务!

  看着这些或熟悉或陌生的面孔,阿群心里没了底,可有一点她是明白的,那就是不能不清不楚地当“冤大头”,她怀疑这是前夫给自己设下的“陷阱”。她说自己根本就没有用过付某的一分钱,如果真的是有这些债务,付某也拿去给“二奶”了,自己就更不应该还这笔债了。

  阿群仔细研究了这些借据,她指出了一些不合乎常理的地方。比如某债主李某在当地一家工厂打工,每个月才七八百元的收入,可她却在2003年12月到2004年2月期间,先后借给了付某6.5万元。更离奇的是,2005年4月两个人协议离婚,根据借据显示,2005年2月3日这天,付某向彭某借了12.45万元,分别写了金额为10万元、2万元和4500元的三张借据;而且很多借据显示的还款日期都在2004年或是2005年,可在此之前,没有一个债主向阿群提及过任何债务,反而在付某没有能力还款的时候还继续“慷慨”地“借钱”给他。

  4 诉讼

  

  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

  

  八宗官司胜负难料

  一些债主因此把阿群告上了法庭。从2005年8月30日开始打第一宗官司以来,阿群目前要应付前夫扔给他的8宗债务官司!

  第一宗官司在英德法院判决,阿群败诉了。阿群上诉到清远市中院,上个月,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阿群因而要偿还姚某4.7万元的债务。

  期间,法院判决了一些债主败诉,阿群无需为前夫“偿债”。但这些债主表示要上诉。

  为什么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呢?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资深律师黄淑美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她接触到的多宗“法援”案件中,涉及到离婚债务纠纷的不少,很多女性由于不懂法,吃了不少的亏。

  黄淑美说,现行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有规定,可不同的法官就会有不同的理解。

  她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夫或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时,第三人在知道该约定的前提下,不能向另一方追偿债务。但阿群的那些债主都声称不知道他们夫妻俩经济独立,感情不和闹离婚,如果法官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意出发,就会判阿群连带赔偿前夫付某的债务,然后再向付某部分追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第30条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

  黄淑美律师认为不同的法官就会对这两条理解不同,另外对于举证责任也会有不同见解。

  黄淑美律师认为只有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认定夫妻一方的单方借贷属于共同债务,一是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三是借债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的使用途径。

  文/本报记者薛江华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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