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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被扣一个月工资?潮阳和平镇该公司称双方有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6:5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苏硕元报道:4月13日下午,一位四川籍男子前来本报投诉,他与妻子同在潮阳区和平镇一家磁电公司打工,前不久夫妻俩打算辞职,但公司却要扣留他一个月的工资。据这位陈姓男子介绍,他三年多前就到这家公司干活,一年后他被提升为管理员,月收入1100元,由于儿子前几年患病至今未愈,夫妻俩打算辞职带儿子回家乡治病。他于本月9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得不到批准,为此与公司老板的儿子吵了两次,之后被告知,如果辞职则不归还他之前被预扣留的一个月工资。于是他跑到和平镇劳动保障所投诉,经该所调解后,公司

表示把他的工资提高100元,希望他留下来继续干,他当时也表示同意。但是第二天回到公司时,老板的儿子却要他写检讨后才能继续留在公司,他当场拒绝后被公司辞退,预扣留的一个月工资也不还他。经劳动保障所调解后公司只答应还一半钱。13日下午,记者又致电该公司,公司负责人杨先生(即陈先生所说的“老板的儿子”)则是另外一种说法。他说,陈先生本月8日领了工资后就提出要辞职,他挽留未果后出示一张双方合约,其中有一条这样规定“乙方(即陈先生)如要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如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离开或被公司开除者,(预扣)留的工资一律不发还”。杨先生说,双方约定“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是非常合理的,也给工厂重新招工腾出时间。但陈先生在辞职时却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提前一个月提出”,而是在被另外一家公司许以更高的待遇后突然提出,因此公司按照约定可以不归还他被公司预扣的一个月工资。而且在他提出辞职而公司又没有批准的这段时间里消极怠工,对员工造成不良影响。为此,要求陈先生向公司作出书面道歉也合情合理。记者随后询问陈先生是否知道双方有此约定,得到了他肯定的回答,但陈先生认为他合同期满不应扣钱。“员工如果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记者询问了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得到的回答是,《劳动法》中的确有此规定。记者又致电和平镇劳动保障所,负责调解此事的周副所长称,据他了解,陈先生即将受聘于另外一家公司,此前他已为双方作过三次调解,但双方仍存在分歧。他表示希望双方各退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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