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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不应有的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20:38 红网

  国务院研究室新近公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该《报告》用大量详实的数据,描述了农民工的收入情况,至少涉及到三个数据。一是不同工资的分布情况: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二是月平均收入情况:2004年,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780元;三是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8至9小时之间的达到40.30%,9至10小时之间和10小时以上的分别占23.48%和22.50%(4月17日《新京报》)。

  这样的数据描述,固然能说明许多问题,却未能说明一个最要害的问题:农民工的月收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到底有多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就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标准至少两年调整一次。要评价农民工的收入状态,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无疑至关重要。

  从现有数据看,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780元,收入标准似乎不低。从能查到的数据看,目前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类为690元;甘肃等西部地区相对较低,三类标准只有300元。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差如此悬殊,仅从农民工的工资分布情况看,恐怕看不出问题。单纯从月平均收入看,已经远超出最低工资标准,那就更看不出问题。但这里恰恰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类休假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所以,要考量农民工的最低工资,就得考量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农民工实际的状况是:“低工资、超强度、超时劳动现象非常普遍(4月12日《新京报》)。”《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所说的“每天工作时间”,不知是否包括节假日。即使不算节假日,86.3%的农民工也已处于超时工作状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倍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要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2倍和3倍的工资报酬。可以肯定地说,如果考虑了农民工的加班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笔者去年在浙江参与过一次企业劳动工资的集体协商,结果发现,当地月收入上千元的农民工,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测算,几乎都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情况,劳动部门清楚,企业老板清楚,不少农民工自己也清楚。但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时,大家检查的都是月收入,至于背后的工作日、工作时,就成了一笔心照不宣的糊涂账。由于农民工对加班后的工资收入尚属满意,这问题就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

  笔者以为,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是合理的,普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合法现象,就应予以纠正;如果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切实际,就应把偏高的标准调下来。不能以损及劳动法规的尊严,来迁就企业劳动工资的现状。《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没有涉及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无疑是不应有的缺失。

稿源:红网 作者:慕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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