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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不成 讨要“欠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2:3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戴后记者张敬波)为购买林场而向村主任行贿,未达目的又想讨回,最后将村主任告上法庭。泾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9年8月的一天,为购得泾县黄村镇沙元村村委会的林场,该县茂林镇溪口村村民梅某乘被告王某(时任沙元村村委会主任)和高某某等人在自己家中吃饭的机会,以办事费用的名义送给王4000元钱。后来,梅购买林场未果,便多次向王要钱,王总是借故拖延。今

年1月18日,梅以王某欠其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4000元是原告送给他作为买林场的费用,而不是借款,故不予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为购买沙元村林场,送给对该林场具有管理权的村委会主任王某现金,属于商业行贿违法行为;王收受现金属于商业受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决定收缴王某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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