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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施工中手脚架上当场跌死 屋主承担部分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8:0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廖思养)4月17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当场死亡,法院依法判决屋主对装修工人的死亡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金额共计16996.8元。

  2005年11月初,凌某经人介绍,到李某、农某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玉洞某小区的住宅楼进行内墙腻子粉刷工作。李某、农某负责提供腻子粉原料,施工工具、施工脚手架由凌某

提供,双方口头约定施工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2005年11月13日中午,凌某对楼房第六层天面进行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下,由于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凌某坠落到地面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凌某家属与李某、农某就凌某的死亡补偿费多次协商未果。最后,凌某家属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凌某与李某、农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凌某在承揽李某、农某住宅楼工程施工时,自行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设施,并由于疏忽大意,造成自己坠落死亡,凌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农某明知凌某施工时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设施,没有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任由凌某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凌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坠落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凌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凌某与李某、农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农某赔偿凌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扶养费共计16996.8元。编辑:黄皓作者:黄岸 廖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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