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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昭示再融资即将开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8:23 法制日报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周芬棉

  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于本月22日前就此提出建设性意见。消息立即引起强烈反响,沪深股市今日应

声而涨。

  暂且不论管理办法内容如何,监管层发布此消息的本身就是一个信号: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新老划断”终于有了明确的时间表,上市公司再融资即将恢复。这是在新公司法、证券法全面实施、股改市值过半、市场渴望再融资重新启动的大背景下,监管层做出的重大政策组合拳。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发行制度相比有许多本质差别。

  为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在配股中引入失败机制。

  配股是向公司老股东募集资金,是老股东自愿出资支持公司发展的行为,但是,上市公司自己不能置身事外,仅向老股东募集资金而将分红抛在脑后,将配股变成了赤裸裸的圈钱。而且过去采用包销方式,将风险转嫁到券商身上,致使券商手中持有大量的剩余股票时,往往非理性地去投机股市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南方证券等一批已经倒下去的券商就是例证。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即告失败,风险由上市公司自身承担,即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同时,依照新证券法的规定,配股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募集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的需要量。同时,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所募资金,不得用于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或者借予他人,或者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这条规定,斩断了一些资本运作“高手”的后路,募到的资金必须切切实实为了企业的发展,而不是用于投机。

  李曙光说,“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是鼓励上市公司回报股东,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研究员说,“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股份发行由上市公司自身择时决定,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另外,依新证券法的要求,首次明确非公开发行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减小上市公司融资对市场的压力,也有利于吸引场外机构的资金进入市场,还可以为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

  李曙光认为,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虽有规定,但仍不够具体。他说,“因为这种现象曾经太普遍了,上市公司将股市当作不用付息的银行,已经大大伤害了投资者的热情,大量的证券账户处于休克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真实的写照”。

  他认为,管理办法至少还有三个方面还有待完善。

  管理办法拓宽了债券融资的新渠道,增加附认股权的公司债券。这就是说,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一定时间之后,可以约定价格购买股票,这对于一些绩优上市公司尤其有吸引力。李曙光说,“如果上市公司不遵守承诺,持有债券的人不能依当初的约定买到股票,怎么办?当然持有人可以上市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能在日后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增加上市公司违约的惩罚机制,至少可以在制度层面遏制这类失信行为的发生。”

  另外,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配股时,要求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李曙光认为,这个比例太低了。他说,“最初的规定是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为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后来改为最近三年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又太难了。现在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又太低了。”

  他强调,信息披露应当是监管的重点和核心,因为发行程序简化了,上市公司独立性、自主性都有较大提高,但如果信息披露不规范,所有的好制度都可能被不当使用。

  本报北京4月17日讯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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