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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盗报案与否后果迥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8:23 法制日报

  现实生活中,居民摩托车被盗后大多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对公安机关来讲,获得了违法犯罪的线索,有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对摩托车车主来讲,不仅能增加找回被盗摩托车的概率,还能免除一些后顾之忧,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民事赔偿纠纷。但出于某种原因,现实中也还存在摩托车被盗后不愿报案或不敢报案的情况。

  据了解,法院在审理被盗摩托车肇事案件中,对车主而言,报不报案法律后果截然

不同。本报2006年4月14日第7版《摩托车被盗未报案肇事者逃逸车主赔》一文中报道,马鞍山市民陶某和史某因摩托车被盗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盗摩托车撞死行人、肇事者弃车逃逸,二人遭死者亲属巨额索赔。经法院调解,二人分别赔偿受害人亲属1.5万元。

  笔者就本案与有关法律界人士探讨时,他们指出,如果陶某和史某在各自的摩托车被盗后,都做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就有证据证明存在摩托车被盗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陶、史二人作为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该案中,陶某和史某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二人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主要原因是:

  第一,陶某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主,在不能排除其不是肇事者的情况下,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陶某主张自己的皖E/05896号摩托车于2005年9月11日被盗,应当就此事实向法庭举证,否则根据证据规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换句话说,陶某的摩托车是否被盗,目前还属于待证事实。

  第二,史某作为肇事摩托车悬挂车牌车主,对皖E/21582号摩托车和车牌有管理责任。其皖E/21582号车牌悬挂于肇事摩托车之上,对肇事摩托车能上路行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是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史某主张自己的皖E/21582号摩托车被盗,也应举证进行证明。

  第三,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机动车车主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垫付赔偿责任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被明文反映,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延用民法理论中物的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认为机动车车主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居民的摩托车不幸被盗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他机动车失窃也是同样道理。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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