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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跳河自尽校方难辞其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8:23 法制日报

  读罢3月21日视点版刊发的《少女考试被拒跳河自尽纠纷至今没有明确说法教育纠纷面临三大法律难题》一文后,我认为,对于少女自尽,校方难辞其咎。

  首先,应负侵犯受教育权之责。受教育权是每个适龄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一个老师没有理由将学生拒之门外。但从新闻披露看,吴雯雯是在当日下午1点零5分被母亲送到学校,提前25分钟来到考场,班主任却对其提出“把辫子扎起来才能进教室”的分外要

求,致使雯雯因到校门外小卖部买皮筋迟到5分钟。依考场惯例,雯雯即使迟到5分钟也完全可以入场参考,但结果却令人意外。对任何一个初二学生而言,升学考试事关重大,加之时下有的学校分重点班与普通班,因此,初二期末考试是决定能否上初三重点班的关键,如此重要的考试权利居然被老师剥夺,对心理十分脆弱的少女而言,不能不说有天塌之感。因此,老师不让其参加考试是雯雯心理彻底崩溃的致命之因,可见老师剥夺其考试权与雯雯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应负管理之责。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从法理上看,家长与校方就构成民事上的委托关系,学校理当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管理之责。为保障教学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校方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倘若在上课时间学校不准学生出校门,雯雯就不会有跳河自尽的机会。因此,该校存在行政管理上的漏洞也是导致雯雯跳河自尽的一个原因。

  其三,涉嫌侵犯了雯雯的人身权。作为学校的老师,工作重心应放在如何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如何提高教育质量和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上,而对于学生的穿衣戴帽和梳妆打扮此等小事不应苛刻要求。因此,老师在众目睽睽下对雯雯提出分外要求,不仅涉嫌精神伤害,也涉嫌人身权利的伤害。综上,我认为学校对雯雯跳河自尽难辞其咎。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陈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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