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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局昨天表示擅自销售野生动物肉制品将受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9:3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张彩平 通讯员 许崴)针对著名宾馆、饭店销售野生动物肉制品,昨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出,未获得食品安全许可的野生动物肉制品不得向上海市民销售。擅自销售此类食品并引起不良后果的企业,将面临严厉处罚。

  据悉,日前有媒体报道,上海金茂大厦君悦大酒店、南京东路第一食品商店、位于普善路的野珍馆野味专卖等5家上海著名宾馆、饭店、食品商店,开始销售特种野猪肉、油炸

野兔肉、梅花鹿肉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领导指出,虽然这些野生动物已经国家林业局公布可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但政府相关部门需对其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负责本市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在上海经营野生动物肉类制品的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保证此类肉制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方能上市销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欲经营野生动物肉制品的经销及餐饮企业,必须及时提出申请,并配合进行监督抽检,同时做好经营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肉制品在经营、加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风险。如果由于企业擅自销售野生动物肉制品而引起传染性疾病或食物中毒等不良后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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