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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农村保险营销员有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9:38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本报讯保监会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在全国铺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主要内容是“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者可以也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农村保险营销业务。

  《通知》指出,资格授予制度主要解决“老人保”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保险代办站

(所)人员的资格问题,以及经营农村、农业保险业务并在农村基层设有营销网点公司的代办员或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申请授予的人员应当由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管理,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低于40岁;具有农村基层户籍;连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不少于三年;上一年度代理保费收入不少于1万元;至少参加过两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以上条件是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的最低要求。经保监局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可以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持有人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各保监局对本辖区内总授予人数、每个保险机构的授予人数、以及每个行政村的授予人数应严格控制。总授予人数占本辖区内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经济发达地区授予人数占比原则上应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各保监局授予工作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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