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可以随意开除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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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0:11 四川新闻网 |
东北网4月17日电哈市高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的女儿在省卫校就读期间多次旷课,可学校没有通知家长,也没和家长沟通就直接将女儿开除,让家长对此很不理解。(东北网-生活报) 这里面有个细节,在高女士的女儿被学校开除之前,高女士接到了其女儿班主任的一个电话要高女士到学校去一趟。班主任表示开除一事他可以和学校沟通,让其回家等待到 下周再来学校研究处理决定。等高女士再来时,学校却将开除宋某的处理决定告诉了高女士,而且剩余的学费也不予退还。至于开除的原因是高女士的女儿累计旷课超过70课时(校规超过60课时就要开除),而不退学费的原因是,其女儿在校就读已超过30天,根据规定本学期的学费也不能退还。关于自己女儿多次旷课病累计达到70课时的情况,高女士毫不知情。高女士说,学校应该及时把其女儿旷课的事情告诉给她。而学校称,由于高女士电话变更等原因无法联系到。那么,开除之前,为什么忽然联系到了?还有,班主任说此事可以和学校进一步沟通,而且让高女士到学校也是研究处理决定。怎么就变成学校的单方决定?所谓的在校就读已超过30天就不退还学费根据的是学校的规定还是教育部的文件? 我们翻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在关于退学和开除等条款上,没有找到省卫校所说的超过60课时就可以开除的细则,也没有开除不退学费的说法。我们却看见了相关的另外几条规定。其一是,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还有一条,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而省卫校这两条都没有做,这里,首先违规的是省卫校。 学校制定学校的规矩是必需的,可是学校的规矩应该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内,而不允许超越甚至抵触。学生累计旷课70课时,什么原因?调查了吗?及时告知家长了吗?让学生陈述和申辩了吗?显然学校都没有做。省卫校在学生旷课期间不和家长取得联系,在处理开除上仅仅按照自己的学校规定而不是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这中间除了简单粗暴还有不负责任和违规操作。这样的处理结果既不能说服学生和学生家长,更无法起到警示其他学生严肃纪律的效果。而且,超过30天就不退还学费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里,我们不能不怀疑学校是不是在侵吞不义之财。 一个学生求学在现今条件下并不容易,其家庭为其投入的财力不可谓不大。轻易的取消一个学生的学习的权利是不可取的,也是对学生的极不负责任。假如这个学生真的到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列举的必须开除的情况,自然应该接受惩罚,问题是并没有这么严重。再给学生一次机会,学校和家长密切联系双管齐下。来把这棵歪了的树苗重新扶正,也好让这个学生有个好好的未来。(作者:丁力) |